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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时间:2020-11-24 | 栏目:管理人制度 | 点击: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更好的体现协会办会宗旨,根据《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民主决策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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