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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浩清算--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时间:2022-07-21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常德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苏静怡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破产首先是一个经济现象,是与商品经济相伴随的经济现象。从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来看,破产是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出现的重要经济现象,即债务人在经营中出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为应对这个破产现象,即解决债务人如何偿债,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问题,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近代意义的破产制度最先产生在英国。在1705年,英国的女王签署了《安娜法案》。《安娜法案》实际上最核心的是确立了破产三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如果出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就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算,这就是全面盘点。第二个原则,就是债务人被清算的财产要在债权人中按照比例平等地进行分配,这就是平等分配原则。第三个原则,就是用债务人的财产偿债以后,还有不能履行的剩余债务的,对债务人予以豁免。近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就是从这里开始起源。
我国破产制度的形成
       我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所以与这一社会相适应的破产法律制度并没有真正形成。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的经济形态基本上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为主导,没有搞商品经济,当然也就没有破产法。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社会逐渐开始发生变化,商品经济逐渐形成。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我国开始正式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2010年,我国宣布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发展变化过程中,在1986年,我国制定了新中国成立来的第一部破产法,但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不能适用。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国有企业改革时按照搞政策性破产的方式适用过86年“破产法”。后来国有企业阶段性改革结束后,86年“破产法”又基本闲置了。到了2007年,我国又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且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组织。当然,法律通过以后,受理的案件还很少,全国一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也就千余件,且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效果不明显。2014年底党中央决定清理僵尸企业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破产法”实施的力度开始逐渐加大。
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可以补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短板。第二,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可以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搭建工作平台。第三,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可以通过挽救危困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稳住当前的基本经济盘。第四,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通过破产职能发挥服务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在第四次科技革命成果及其导致的工业革命中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通过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方式让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模式与旧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催生代表新产业的企业,并让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提档升级、更新换代,保证我国在新的产业革命中能够跟上时代步伐,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发展。第五,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可以通过破产职能的发挥维护社会稳定。
怎样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
       第一,要尽快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第二,要建立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第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第四,要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第五,要建立执行与破产协调的制度。
       总之,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它的有效实施,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直接为经济工作服务最重要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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