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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集律所--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与对策

时间:2022-12-05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本文就破产案件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1、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涉及与税务、劳动、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大,审理周期长。且破产清算的时间也很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难度大
       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陈旧老化,产品经长期积压,使用价值不高,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为急于变现往往低价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的现象。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土地多为国家无偿划拨,企业破产后该宗土地被政府收回,造成地上附属物难以处置。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导致破产案件长期不能了结,经常会损害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
       3、破产财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过高
       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过高,如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拍卖机构按比例收费,税务部门要征收印花税、交易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要征收过户费等。破产财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过高税费影响到破产财产处理的进度,也增大了破产成本和清算费用。
       4、破产处置协调难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面临着破产处置协调难的问题: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其他债权人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债权人与企业职工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
       1、线上打造智慧破产审判系统管理平台
       法院积极探索数字化智慧破产审判系统建设,打造智慧管理平台,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以智能化操作助力破产审判提质增效。智慧破产审判系统的建设将为法官、当事人、管理人提供便利,节约司法成本,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化、过程透明化、监管便利化、系统智慧化、成果高效化。
       2、线下法院与破产管理人职能分工明确
       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指导、监督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则应当严格依法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操作的事项,法院应该依法责令其纠正,建立健全并做到做好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
       3、破产企业员工的安置处理
       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法院亦可建议政府成立服务协调组织,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召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破产企业服务协调工作组,及时协调发放下岗职工失业生活补助金,积极主动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为避免管理人在破产审理过程中因其行为过错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法院需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对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
       破产审判对建立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依法履行破产审判职责,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直面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疑难问题,寻找疑难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各个环节机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提高管理人履职便利度,依法妥善审结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案件,努力营造公平、透明、优质、高效的破产案件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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