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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破产企业管理人对待履约合同的选择权思路总结

时间:2023-08-01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林江、吴明穗
 
摘要:本文探讨了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处理待履约合同时的选择权问题。我们分析了待履约合同的概念、相关权利的分配,以及当前破产环境下管理人面临的挑战。然后,我们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待履行契约选择权体系,并对其健全和发展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健全的选择权体系能够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的权益,有助于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关键词:待履约合同、选择权、破产管理、合同履行

       引言
       破产是企业生命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涉及到企业清算、重整、重组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处理大量的待履约合同,这些合同涉及到各种权利和义务,其履行情况对破产清算或重整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管理人在处理待履约合同时的选择权是非常重要的。本论文旨在探讨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处理待履约合同时的选择权问题,分析选择权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探讨如何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加强法律规范和提高管理人能力等措施,来推动待履行契约选择权利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将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破产实践的进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待履约合同与选择权的概念
       待履约合同是指在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无法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在破产环境中,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许多合同无法得到完全的履行。此时,管理人需要决定哪些合同应该优先履行,哪些可以暂缓或停止履行。
       选择权是指管理人在处理待履约合同时的决定权。管理人需要根据合同的特点、双方的信用状况、合同的履行顺序等因素来决定对待履约合同的处置方式。
       二、待履约合同选择权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管理人在行使待履约合同选择权时,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复杂性,管理人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例如对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同履行进度、市场变化等因素。此外,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管理人难以做出公正的决策。
       (二)利益冲突
       管理人在行使待履约合同选择权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的问题。例如,债权人可能会通过施加压力或提供利益,影响管理人的决策,以获得更高的清偿比例。这可能导致管理人做出并非最有利于破产企业的决策,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法律风险
       当前法律对于待履约合同选择权的规范不足,可能导致管理人在行使权利时面临法律风险。例如,管理人的决策可能被质疑或挑战,导致额外的法律纠纷和成本。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管理人的决策也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进一步增加法律风险。
       (四)竞争不公平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待履约合同的选择可能受到竞争不公平的影响。例如,某些债权人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先的合同履行权,而其他债权人可能因此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可能导致竞争不公平,损害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我国待履行契约的选择权利体系的健全与发展
       我国待履行契约的选择权利体系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选择权的基础和依据。然而,随着破产实践的增加,这个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对这个体系进行健全和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是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和监管措施,加强破产企业及其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这包括定期向管理人提供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确保管理人能够全面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我们需要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这个机构可以负责监督破产程序中的竞争行为,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个机构可以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资源,可以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竞争的公平性。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法律规范。通过加强法律规范,我们可以明确管理人在处理待履约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合理的责任机制,增强法律的透明度。这可以帮助管理人更好地行使选择权,同时也可以保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提高管理人的能力。管理人是待履行契约选择权体系的核心,其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培训、教育和资源支持等措施,提高管理人的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其信息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待履行契约选择权体系。这个体系将能够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的权益,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为我国的破产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破产程序中的技术创新和数字化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管理人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获取和分析的效率和质量。这可以帮助管理人更快地获取信息、更准确地分析情况,从而更好地行使选择权。
       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破产程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共同推动待履行契约选择权利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总之,待履行契约选择权利体系的健全和发展是维护破产程序公正性、有效性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加强法律规范和提高管理人能力等措施,来推动这个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同时,我们也需要利用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不断推进破产实践的进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结论
       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处理待履约合同时的选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建立一个健全的选择权体系能够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的权益,有助于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我们需要通过改进信息获取机制、强化法律规范和设立公正的竞争环境等措施,来进一步发展和健全我国待履行契约的选择权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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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长星.破产企业管理人对待履约合同的选择权[J].中国市场,2023(12):13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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