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1 | 栏目:新闻资讯 | 点击:次
近日,湖南高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制定《关于加强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破产案件中信访办理工作,有效化解相关信访问题,充分保障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更好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通知》从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案件中做好“有信必复,有访必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办理,建立健全破产案件信访办理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管理人信访办理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用好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10条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听取来信、来访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将矛盾化解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从源头上减少信访。要完善立案信访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规范破产案件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责,完善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监督,完善破产信息全公开制度,坚持阳光办案。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破产案件办理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均应按照规定,通过破产平台公开至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各中、基层法院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要明确管理人的办理职责,抓好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指导。各中、基层法院要用好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与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化解信访问题的合力。
《通知》强调,管理人要加强对破产案件信访事项的办理。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破产案件相关当事人公开管理人信访工作联络员的联系方式,相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联络员提出信访问题。管理人应当及时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并形成书面的接访记录和谈话笔录。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来信,管理人要及时回复、答复。管理人对相关当事人的来信,一般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回复,经过信访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回复、答复。对于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管理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统一进行回复。管理人应当将信访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作为工作档案的一部分内容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