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0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在现行的《破产法》中,并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直接规定,《破产法》针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实务中,管理人把握的原则为将建设工程价款列为优先类债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涉规定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一般性规定,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应当在各类法律纠纷中普遍适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工程欠款能够得到有效清偿,继而保障承包人尤其是建设工人的生存、生活权益。《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