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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澧律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决防止“和稀泥”做法

时间:2025-02-11 | 栏目:会员之家 | 点击:

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  郭延强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要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
       这几乎已经成为了最高法近几年的惯例,几乎每一次典型案例的发布都会坚定不移地宣称要对“和稀泥”的裁判说不!对“和稀泥”裁决行为,最高法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社会群众也苦其久矣!
       这批15个典型案例的发布,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加强权利保障、更好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
       一、“和稀泥”做法是与我们的传统理念和社会现实分不开的
       中华文明传承几千年,儒家“礼天下”和“中庸”思想更是世代沿袭,影响至深。《礼记》有言“君子有礼,则外谐而内无怨”,以礼为器可致“大顺”。而“中庸”作为一种思想方法能使人适其“度”,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使人合于“礼”。
       我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的一点就在于法制与法治的道德基础不同,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过百年时间,而传统思想文化已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牙牙学语之际就已经开始接触“人之初,性本善”“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儒家传统思想。“法治规则”的外壳下仍然包裹着一颗“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内核。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司法调解制度永远处于一个无法严肃却异常重要的地位。而“和稀泥”正是这种思想和制度结出的一个怪胎。
      我国司法实践,尤其一线办案法官,可以将老祖宗留下来的做人处世之法以及“和为贵”“和谐”的理念运用到极致。面对来自当事人的无理取闹、代理律师的寸土必争、同行的考核评比、上级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舆论的法治与道德批判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向“会哭的孩子”妥协,所以才会出现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他们欺负的是老实人更容易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和谴责,这就像个金箍一样套在了老实人的头上,逼着老实人一再地忍受和退让。
       “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是法治的追求,也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但之于法律,受伤不应等于弱势,这是一种规则判断;关乎道德,弱势也不应无理取闹,这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之所以出现“和稀泥”判决,主要还是胡乱了规则,会错了道德,结果不仅仅是老实人在法律规则上吃亏,更是让无理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最终助长了歪风邪气,打压了道德正气,这恰恰与审判者想要追求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和稀泥”裁判有损公平正义,影响人民的价值取向和对法治的信仰
       一个判决影响的绝不仅仅是案件的当事人,还会牵涉到审判的法官本人、代理律师、法治建设和社会道德。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份没有分清是非的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的问题,表面上一团和气,而在内心里则是赢得稀里糊涂,输得怨声载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成了一纸空言。
       对于代理律师,则又多了一条打赢官司的方法。律师是对法官审判思路和方法研究颇深的一个群体,甚至将“如何运用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打赢官司”作为一门技能课程来学习,进而研究每一位法官的审判习惯和思路。所以,如果法官不能依法居中裁判,律师又怎能以法、以理说服法官进而赢得官司呢?索性就让当事人自己去“一哭二闹三上吊”给法官施加压力吧!
       对于法官而言,解决的是眼前的个案,获得的是优秀的考评结果,而损害的是整个法官群体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尊严。
       而“和稀泥”判决最终必将对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和法治建设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和稀泥”就能解决案件矛盾,谁还会在乎是非黑白?如果“和稀泥”能够让自己得到更多利益,谁还会在乎法治精神?如果“和稀泥”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谁还会在乎道德伦理?如果真的出现如此多的“和稀泥”,谁还敢以助人为乐?谁还能见义勇为?法治、公平和正义又何以生根发芽、开枝散叶?
       三、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掉“和稀泥”裁判的法治怪胎
       “和稀泥”判决是错误地运用伦理道德和机械地适用法律制度而产生的怪胎,败坏了道德风气,阻碍了法治进步。所以最高法多次发布典型案例,强调要防止“和稀泥”的做法和裁判,在涉及善意施救、见义勇为、自甘风险等的案件中,明确表示要支持正当行为免责、自甘风险自负其责,司法判决要为好人“撑腰”。真正贯彻落实、落细党中央提出的“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治理要求。
       司法本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者本应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让司法捍卫公平正义,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给社会公平正义一个交代。只有如此,司法裁判才能维护道德正气,刹住歪风邪气,引领社会风气,才能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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