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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破产审判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11-24|浏览次数:
最高院破产审判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议中介绍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出席新闻发布会。本文将一览会议重要内容。
通报人民法院破产工作情况
       首先由刘贵祥专委为大家通报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通报内容主要为五个方面。
一、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运用企业破产法治实现新的发展
人民法院以市场化为导向,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方式救治困境企业,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竞争力;运用破产清算方式出清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运用破产法治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力推动、积极引领企业实现新的发展。
2015年底中央提出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座谈会,研究部署破产审判服务僵尸企业处置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就分类处置僵尸企业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甘肃等10余个地区高级法院及时制定司法指导意见,积极协同、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底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深刻分析破产审判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困难,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成果。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共计50条,强调了破产审判重要意义,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
破产法治在促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逐步显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大中型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解决了技术水平不高、治理结构落后、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为科学发展奠定了基础;一些已经不适应市场、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破产中被淘汰,实现了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截至2017年7月,杭州市两级法院促进110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盘活企业账面资产148.5亿元,释放土地4109亩、房屋168.7万平方米。
人民法院加大破产法治宣传,引领有关方面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江苏等地法院发布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白皮书。破产审判中的浙江经验、广东经验、江苏经验逐步推广。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破产审判工作,破产法治共识逐步凝聚和形成。浙江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支持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缩短审理期限的工作,确保企业破产事宜及时了结。
二、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救治及退出
最高人民法院聚焦破产启动难这一顽疾,首先从人民法院内部解决阻碍破产启动的问题。
一是规范破产立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上述文件进一步理顺了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和规则,为企业尽快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大力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月颁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全年狠抓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该项工作已取得初步进展。广东2017年下半年通过破产方式处理完毕涉及企业的4.3万余件执行案件,其中深圳处理完毕1万多件。深圳市两级法院2017年已经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29件案件,共终结执行案件4931件,每一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平均消化176件涉及企业的执行积案。相当一批不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退出了市场。
三是强化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功能。2017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上诉案件153件,经审查后指令受理、审理的案件53件,占比为34.6%。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
三、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主要包括:
推动地方法院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企业征信恢复等问题。福建省在省、市、县三级建立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广东佛山、惠州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政府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与破产审判工作直接对接。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保障。为实现管理人队伍稳定、有序和高水平发展,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各地成立管理人协会。截至2017年底,河北成立了首家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无锡、浙江温州、福建厦门、山东济南、湖南常德、广东广州等10余个地区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
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各地法院以市场化为导向,对企业是否具备运营价值和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2016年、2017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案件占比分别为18.4%,18.6%,企业重整稳步有序推进。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企业重整效果,坚决防止已丧失运营价值的企业借重整再度潜入市场。2017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因不具备运营价值而由重整、和解程序转入清算的案件为178件。
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制度。很多地方法院结合实际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解决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不足的问题。四川高院协调省级财政注资500万元建立了省级管理人援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从制度上共同解决企业破产费用不足的问题。
四、深入推进破产审判组织建设,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审判专业化是企业破产审判的依托。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等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鼓励其他中级法院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管理人数量等因素基础上研究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上述方案为健全破产审判机构、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提供了政策依据,相应工作取得了成效。
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四川德阳中院在1个月内即完成了专门审判庭建立工作。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21个法院开展破产审判专业化试点后,2015年该类案件同比增长75.7%。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全面摸查“僵尸企业”情况,截至2017年底已经推动164家省、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入破产审查,其中104家通过受理进入了司法处置阶段。
五、加快完善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信息化时代。人民法院以信息网为基础全面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目前,破产信息化初步实现了三方面功能。
一是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截至今年2月底,信息网的访问量达1.33亿人次,公开文书21745篇,法官平台案件总量达21762件。指定管理人数量6439个,管理人成员17444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信息网中破产案件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对各级法院超期案件实时跟踪,截至今年2月底,已有62件破产案件通过网上预约立案成功。
二是及时、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信息网向市场充分展现企业资源,更快更充分实现了企业价值。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中,通过信息网在一周内就招募到7个意向投资人,企业预先收取订金1.5亿元,为后续重整打下了较好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人民法院积极加强破产财产网络处置工作。2017年11月,深圳中院审理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网络拍卖处置3架波音747飞机,成交总价达4.68亿余元,超出起拍价约1亿元,溢价率最高达48.94%,实现了破产财产的高效处置。
三是践行破产正当法律程序,提高破产效率。2017年5月东方电器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通过信息网竞选管理人,7天内有北京、上海等地17家中介机构报名。截至今年2月底,利用信息网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33场,涉及债权人32102人次,涉及债权金额达1374亿余元,有效节约了破产程序费用,加快了破产审判进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了重大明确的部署。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打造优质的破产法治环境,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努力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推动完善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等方面奋力开拓新的成果。
关于《会议纪要》答记者问
  贺小荣庭长回答了记者关于本次《会议纪要》的问题。
     针对管理人问题,贺小荣指出,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初步建立了管理人制度基本规则。
随着破产审判工作推进,现有管理人制度不能充分满足实践需求,主要表现在管理人指定方式存在不足,管理人构成不合理,管理人队伍科学发展缺乏制度保障。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会议纪要着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专业判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积极作用,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设计:一是强化竞争选定管理人方式,实现管理人能力与责任相协调。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等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中,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管理人;合理划分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落实管理人职责。二是完善管理人结构。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参与破产管理;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定期考评。三是推动建立综合保障制度,促进管理人队伍科学发展。切实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综合保障制度;支持、引导、推动管理人成立管理人协会,通过管理人协会实现队伍自律和健康发展。 
       针对会议纪要背景,贺小荣指出,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昨天,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继续破除无效供给,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G20杭州峰会中美元首会晤成果,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在破产审判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破产审判机制中的短板也凸显。为统筹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纪要阐明和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在破产审判专业化、管理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关联企业破产、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信息化、跨境破产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既是对现有经验的总结,也为未来工作指明了方向,对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针对重整制度,贺小荣说明,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所作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重整制度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产,维护社会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李克强总理在昨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 “加大破产重整力度”,继续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
       《会议纪要》总结了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破产法重整制度进行了发展完善:
 
一是明确了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明确此点在当前去产能过程中十分重要,可以防止不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僵尸企业借重整拖延被清理,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
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纪要突出强调,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要考虑其中是否包含让企业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质效,让企业获得新生。
三是贯彻了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对于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不是简单地转入清算一破了之,而是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变更程序,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变更,有利于对困境企业的拯救。
四是规定了预重整制度。这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
最后,关于破产清算和去产能,贺小荣表示,破产清算程序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推进市场出清,清理“僵尸企业”,提升社会有效供给意义重大。从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来看,绝大多数是清算案件。李克强总理在昨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将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力度、去产能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并明确了具体的目标任务,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无产可破”案件的费用缺乏制度性保障;二是现有破产清算制度缺乏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无法对案件实现繁简分流,以提升审判效率;三是诸多请求权的实现顺序还缺乏明确规定,不利于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对此,我们这次在会议纪要中就部分问题进行了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司法解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明确指引,提升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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