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清算--管理人依法履职,银行返还债务人保证金五十万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29|浏览次数:
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高某对债务人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追收债权资产过程中,发现某银行申报的债权已得到债委会核查确认,但某银行设立的债务人贷款过渡户存有利息保证金五十万,遂函告某银行交付。为避免僵化关系,管理人负责人前往银行,与某银行行长进行了深入坦诚交流。管理人指出,贷款过渡户属债务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保证金专户,银行控制后,账户里的资金构成质押。如债务人未偿还贷款及其利息,银行有权就账户里的保证金主张利息部分的优先受偿。现银行申报并核查确认的债权额为贷款本金,为无特定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因银行申报的债权无利息债权,且贷款本金不属质押担保范围,不能就本金部分主张过渡账户里的贷款利息保证金优先受偿。故,银行享有的质押权因债权认定事实而消灭,银行应将该笔资金返还给债务人。经过耐心析法说理,某银行行长认识到了不交付的法律后果。一周后,某银行将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五十万元保证金转入管理人账户。
破产实务中,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与耐心细致的工作并不冲突。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