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所长
吴明元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破产清算期间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应该从事哪些事项?笔者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后,结合实际情况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等行为,产生纳税事项,为规范这一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2019年48号)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1、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未经批准的(如房产开发企业)需要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
增值税
在生产经营发生销售行为或处置财产等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没有实现销售和处置财产时,也得向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
3、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房产开发企业的契税;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是利息);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笔者认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按土地管理部门招拍挂的地价,政府补贴收入,不冲减地价作为企业补贴收入。这样扣除项目金额大些;2、土地增值税要查账征收,据实缴纳,不能搞核定征收。一般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是没有土地增值额的,是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但实际工作中,常有不应征而征收的例子。例如常德市某破产企业拍卖成交,房屋评估净值1789.55万元拍卖成交1230万元,土地使用权净值2343.77万元拍卖成交1610万元。税务部门不是以实际转让收入而是要以评估净值减去企业不动产原始票据差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征收了135万元,已征收了房产税等共计249万元,税率8.76%,共计征收384万元。
4、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务规定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高院、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允许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资产作价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在查账征收,据实缴纳(不能搞核定征收)的前提下,一般来说,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是没有应税所得额的,是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常有不应征而征收的例子。例如前述(土地增值税例子)某破产企业拍卖成交房屋土地2840万元,评估净值4133.32万元,税务部门要按评估净值而不是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交纳416万元,目前尚未缴纳。
二、
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①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②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最高院、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破产企业及其管理人应当按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主管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满足其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但实际情况中,税务部门以企业欠税,金税系统显示不能供应发票为由,要管理人先缴纳税款后,领取房屋销售发票,但管理人因在实施该企业继续营业投入资金1500多万元支付后续工程款,再无能力交税款,且前期税款属于税务部门破产债权申报。管理人只能在销售房屋后取得销售收入支付新产生的税款进行缴纳,但多方努力一直未取得销售发票,目前还在请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