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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涛清算--关于破产程序中住房公积金债权性质的探讨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05-10|浏览次数:
一则紧急通知引发的思考
 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所长  
 吴明元   高级会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
                                常德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2021年4月23日,某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了一个紧急通知《关于报送破产处置中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和建议的通知》,要求“各管理人机构结合以往办理破产案件中涉及住房公积金处置的问题与建议,于4月25日之前整理成简洁式文稿报协会转中院。”据笔者调查,该协会有24家担任过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近三年办理破产案件78件,回复没有涉及住房公积金债权处置业务的有23家,仅1家有涉及到这个业务,而且是在2000年(在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之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会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债权申报和清偿呢?住房公积金的债权性质如何呢?对此,笔者就破产程序中住房公积金债权的性质作浅要的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性质是: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住房的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的功能,其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特点是: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都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因篇幅有限不作详解)

 

二、住房公积金债权为何在破产处置分配中缺位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制度,也是国家对职工福利重要的分配措施,但为何住房公积金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没有有效的申报和分配呢?笔者认为主要是:

 

1、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内容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不够,没有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虽然《条例》是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且已颁布施行了22年(1999年4月3日发布),但对其宣传力度不大,没有向大家讲清楚让大家弄明白,公众认知度不高、知情权缺失。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破产管理人等执业主体都不了解、不熟悉、不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性质及其特点,对其强制性(政策性)熟识无睹、漠不关心,造成缴费群体遗漏,执行力度赢弱等被动局面,普遍存在住房公积金属自愿办理,有条件就办无条件可不办,绝大多数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只是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才办的认识,因此出现了大量民营企业对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意识不强,没有促使企业和职工积极缴纳住房公积金。

 

2、函盖面不全、留有死角。近几年破产案件中,大多数是城镇民营企业,基于前面认识的原因,更因为这些民营企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经营不善、效益低下、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的甚至连职工工资、社保费都拖欠,也就没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立法滞后,执行无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职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法律规定的应当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债权,有关单位没有把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同等对待。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下大力督促城镇民营企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督促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企业破产后,没有职工和其他单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住房公积金债权,破产管理人也没有主动接管按职工工资债权同等对待。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这些破产企业在破产处置分配中住房公积金缺位。

 

三、住房公积金在破产处置中的债权性质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律规定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在破产处置中性质如何呢?

 

1、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但是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就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纳入了职工债权。

 

2、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都是由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都是用于保障职工的自身生存权利,而社会保险费是职工债权,住房公积金理应作为职工债权。企业会计准则也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都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工资一样都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企业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企业应付职工的债权。

 

    笔者认为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应当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比照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应当由管理人视同工资债权接管,并负责核实后予以公示,并按职工债权予以清偿。补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符合破产法基本精神和安置职工的政策。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修改《企业破产法》,笔者建议在修改时,将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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