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泰清算--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状况调查之范围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07|浏览次数:
常德市通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人自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及时对破产企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只有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才能为将来的财产处理、分配打下坚实基础,以充分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人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其破产企业债务人的财产范围进行调查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一般来讲,一个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主要是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形成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而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债务人是心中有数的。作为管理人如果要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除了必须向债务人调查之外,还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其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出资情况调查
企业设立时股东出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实际出资:二是认缴出资。除此之外,还是非货币资产出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机关均可查询到此类信息。
二、债务人货币资金情况调查
企业开设的银行财户等金融构调查存款现金、财务库存现金及其他货币现金。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或所有库存资产。管理人接受债务人财产时应清点清楚。
四、企业设备及权属证明。
五、企业动产、不动产及权属证明以及可能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
六、企业无形资产、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审批项目或具有相应价值的批文、许可性经营权的生产线以及特营、专营产品。
七、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参股、证券、保险、金融理财产品。
八、债务人开办设立的无法人资格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所属实体。
九、企业经营现状及销售预期收益情况。
十、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收益情况。
十一、企业的对外债权。
十二、债务人的相对人占有、借用的资产及其他财产。
十三、企业的出租资产收益以及其他企业挂靠费用收益等。
十四、企业为其他人提供服务产生的收益。
十五、企业高管非正常占有的资产、领取非正常高额薪资情况。
十六、企业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况。
十七、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享受的返回性收益。
十八、企业财务帐目中应收款以及资产损益情况。
管理人在以上范围内调查债务人资产时必须做到应查尽查,充分体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工作原则,尽最大可能收集债务人所有资产,为维护债权债务人合法权益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