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清算--浅谈疫情下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方式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10|浏览次数:
湖南公正清算有限公司
一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几千人,甚至更多。目前德尔塔还在肆虐,奥密克戎又呈爆发状态,面对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新冠病毒,作为管理人的我们,在不影响工作进程的情况下,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呢?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法发[202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目前,以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平台很多,公正清算公司就使用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和平安银行智慧破产管理平台两种。相比传统的现场方式,优点是网络在线视频方式不需要债权人亲临会议现场,只要有智能手机、有网络就能参会,不受疫情影响,且对债权人而言更加便利。缺点是不能与债权人面对面沟通,债权人不容易理解管理人做出的工作,且会前沟通需花费大量时间。另外,建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二、第二次及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根据法发[202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疫情期间,采用非现场方式对相关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大幅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是疫情期间可以推广的一种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新形式。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