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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逃脱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追回及分配问题分析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15|浏览次数: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摘要: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为企业破产提供相关便利,对保护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债权人权益以及优化企业经济的再生性具有重要意义。若企业在申请破产清算之前,为逃避纳税而将企业资产转移,并且这一财产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不仅会侵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更会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此,简要分析了逃脱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回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具体的解决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逃脱财产;破产清算程序;财产追回;分配
引言:经济全球一体化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供给侧改革政策的不断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因经营不善退出市场舞台,而企业破产法为企业的破产清算提供了重要的退出机制,从而有效保障         企业债权人的基本利益。但是,现阶段我国部分企业存在逃脱财产的情况,并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追回以及分配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国家收税出现流失的情况,因此,需要对企业逃脱财产的追回以及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进而达到保障企业债权人利益以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目的。
1 逃脱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回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1逃脱财产中缺少财产追回主体
       逃脱财产是企业为了逃避纳税而出现的行为,与逃脱债权具有极为密切的关联。我国相关税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逃脱财产进行无限期追征。但是,部分企业将财产利用第三方平台转移,税收部门在对企业经营期间进行审查时,并未发现这一违法转移行为,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相关税收部门也并未积极、主动进行逃脱财产的追回以及稽查,导致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以后才意识到该企业可能存在逃税行为,而此时税务登记以及工商登记均已完成注销。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税务部门在逃脱财产追回过程中主体不明确,相关法律尚未赋予其必要的法律权限。
1.2逃脱财产追回后财产分配不明确
       逃脱财产的追回与分配不仅存在追回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还存在财产追回以及分配不明确的问题,包括分配比例、分配顺序等等。就分配比例而言,现阶段,我国对逃脱财产追回后的各方受偿分配比例并不明确,例如当逃脱财产的整体价值远低于或远高于企业债权所对应的税款时,不足的税款将如何受偿、剩余财产将如何分配等。
2 逃脱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回与分配问题的具体措施
2.1强化税务机关的逃脱财产追回权与稽查权
       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税收部门只有获得了相应的追回权与稽查权,才能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实施税收征管权。当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向外部转移财产来逃避纳税,在其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以后,税收部门就可以利用相关职权对这一逃脱财产追回。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税收部门的处罚权以及稽查权进行明确规定,进而导致税收部门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对企业进行稽查而引起一定的争议,无法及时、准确的追查企业逃脱财产。因此,《税收征管法》应明确强化税收部门对于企业逃脱财产的追回权与稽查权,即使企业已经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以后,税收机关仍具有主动行使税收稽查的权利[1]
2.2明确追回权竞合时税务机关具有优先追回权
       税收部门的执法权可以在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税收部门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的整体信息,进而增加企业逃税查处的准确性,确保证据充足。就企业逃脱财产而言,当税务机关的职权与破产管理人职权出现竞合时,为有效避免职权部门重复行使权力,增加履职成本,则需要对税收部门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税收部门可以优先行使追回权,若税收部门出现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并且处于破产管理人职权范围内时,破产管理人则有权行使逃脱财产追回权[2]
2.3健全税务机关的逃脱财产优先受偿权
       逃脱财产追回后的分配情况将关系各方利益,并且也凸显了解决逃脱财产追回与分配问题的具体措施是否具有应用价值,因此,在进行企业逃脱财产的分配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明确收税机关的逃脱财产优先受偿权,即由税收部门追回的逃脱财产应区别于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模式,逃脱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当逃脱价值远高于逃脱债权时,将剩余财产纳入到破产财产之中,提高可分配财产金额,当逃脱财产远低于逃脱债权时,将与其他税收债权一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且将这一逃脱税权置于优先受偿权之外,进而确保优先受偿权的公平性[3]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家税权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破产清算中信息不对等不利因素的出现,防止企业利用破产清算来逃避纳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出现流失的情况。因此,需要赋予税收部门相应职权,以提升企业税法的遵从度,进而维护国家税收公平。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逃脱财产在破产清算中的追回与分配中仍存在缺少财产追回主体以及财产追回后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严重限制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此,需要明确税务机关的逃脱财产追回权与稽查权,明确追回权出现竞合时税务机关的优先追回权以及健全税务机关的逃脱财产优先受偿权,进而全面保障企业其他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王欣新.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N]. 人民法院报,2021-02-04(007).
[2]唐媛媛,王虹.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问题——基于破产法与税法的冲突[J].税务与经济,2020(04):63-70.
[3]刘毅凡,陈文.破产财产处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从XX公司破产财产处置视角出发[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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