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诺清算--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的审查认知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1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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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在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经常会遇到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对于这类债权申报,管理人认为,不能简单的一律不加审查的予以认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是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这类债权通常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或经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确认的债权等。尽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背书,但鉴于管理人须代表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勤勉尽职地履行职权,故管理人仍需就该等债权作实质审查。审查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权是否有错误;是否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只有通过了管理人实质审查的债权,才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定。
如果经审查,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而不应是自行直接调整或者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这样既尊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裁判权威,亦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下平衡和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