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清算--初探进行破产财产实物分配的程序问题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20|浏览次数: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理想的破产财产分配是将实物变现后进行货币分配,这是破产法规定的分配方式之首选,也是进行破产清算的常规做法。但是,必要时也可进行实物分配,只是如何完善其程序,值得管理人思考。
首先,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我们的理解与做法是: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变价方案,先进行两次网拍和由管理人公开变卖未达到目的或依法不能变卖的情形下,不可能进行货币分配,不得不进行实物分配。因此,摸清分析实物现状,按其评估值确定资产量,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时拟定实物分配实施细则:制定实物交接,产权证办理(含税费分担)等规则,确定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按分配方案中债权人受偿额进行实物分配。然后将分配方案和实施细则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如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后予以执行。最近本管理人办结的湖南荣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在2015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多年来,经过网拍、公开议价变卖未变价成功,最终按上述做法进行实物分配,将拟定的荣升置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实物分配实施细则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一次获得通过。现已顺利交付实物给债权人,该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