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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铭清算--破产受理日当天的计息问题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27|浏览次数:
湖南佳铭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管理人工作的一项重点也是难点,债权确认也是债权获得公平清偿的前提条件。然而,破产管理人在债权确认的实务操作中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及争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是否计息的问题存在争议。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是否计息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有些法院认为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有些法院认为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前一天。
       因破产债权的停息日确认,对债权人利益有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是否计息这一争议焦点可参考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日开始计算。”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一般以天为单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受理日起停止计息”可理解为从受理日次日停止计息,反向解释则为受理日当天应计算在计算利息的截止时间之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以及考虑实践中的司法判例,倾向于认为破产受理日当天计息、次日停息这一做法更为适宜。在实务操作中,就债权审查的具体问题,管理人可制定整体的债权审查标准,与审理法院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后确认,作为债权审查工作的依据,以便管理人成员在审查中可以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充分维护债权人利益,做好管理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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