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辉清算--破产费用认定问题探讨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3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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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破产费用的认定,是指对破产程序中某一项支出是否应该纳入破产费用的认可和确定程序、包括认定的依据、标准、程序等。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保障和基础,在破产程序中随时清偿,而破产费用不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因此在破产费用的认定中应当保证效率价值。当然破产费用的清偿相较于其他各类债权,居于优先顺位,因此在认定的程序设置上也应当注意公平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企业破产法》上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其中,诉讼费用主要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主要由《管理人报酬规定》规定。以上几项由于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对该项支出的性质和数额的认定争议不大。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包括拍卖费、财产管理费、变现中的税费等,其中对变现中的税费认定争议较多。对于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是否应该纳入、如何纳入破产费用,实践中一直缺乏明确的指导,《破产会议纪要》中对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作出了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