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亚清算--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30|浏览次数:
常德市恒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职能
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指定和监督下,在破产案件中进行全面破产清算活动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的立法中,也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案件一般复杂且专业化程度较高,法院在进行审理时,无法满足破产案件的人力时间等需求,但破产管理人的出现可以改变这一窘迫的局面,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的破产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法院的审理负担,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破产案件中,通常存在多个债权人共存的情形,且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复杂,但通过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可以相对容易的厘清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各项财务关系,而且,还可以通过按比例分配的方式,来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基础利益,避免了债务人与某个债权人的私下交易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三、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保护
破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合理管理破产主体的财产,根据情况决定破产活动开始后的经营活动,提高破产人的偿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破产管理人也维护了债务人的财产权益。
四、结语
破产程序中较为核心的就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进程中采用更为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是主流的发展方向。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优化,推进良性的破产制度体系构建,有助于我国在新的破产法下,最大程度的保护各方利益,更好的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