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集律所--常德破产业务中引入政府共益债务投资专项基金融资模式探讨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次数:
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并于2019年3月28日正式施行。此次司法解释对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借款的清偿顺序进行了明确,即《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对符合法定程序,债务人或其管理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对外借款产生的债权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是以维护或增加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二是以债务人财产作为偿还来源,且优先于普通债权随时清偿;三是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是一种不确定的实体性债务。破产企业若存在拯救价值,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重整。重整通过融资引入资金,舒缓到期债务的压力、给生产线注入生机,因而重整融资资金对企业重整成功具有关键作用。负债型融资是重整融资的方式之一。相关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以负债型融资模式——借款或投资的方式向破产企业注入的资金在满足共益债务的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共益债务获优先受偿。改良和完善共益债务资金的准入和实现路径,可以发挥共益债务资金的极大优势、实现共益债务资金拯救破产企业的广阔前景。
举例说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于2015 年初为引入社会资金投入重整房企的后续建设而推出的一款金融产品“共益债权收益权产品”,首期产品名为“中恒共益”,该产品的交易模式为:第一步:由中介服务机构对房企续建费用进行评估并制定融资方案,上报审理法院;第二步:由法院以复函的形式确认融资款项为共益债务;第三步:由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融资方案并同意设定共益债务;第四步:第三方投资机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由SPV作为投资主体以借款形式为房企提供续建资金,同时,SPV以对房企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共益债权投资收益权产品,由外部投资者认购该产品,SPV再以房企应收房款作为还款来源。最终实现房企建设项目的续建复工,同时以SPV有效隔断投资者的风险。
以上模式存在相应风险。作为破产企业债权融资中的两个重要主体,投资人与债权人关注的风险点各有不同。对于投资人而言,债务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债务人的还款来源和增信措施是其关注的重点;对于债权人而言,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是否足以维持企业的继续经营并盘活企业,以及受偿率是否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为投资人设定担保物权而降低是其关注的重点。比如:(1)如何确定融资金额?(2)如何保障融资款项有效用于债务人经营?(3)如何保障债务人到期足额还款?(4)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受偿率?
因此,常德市的破产领域急需解决发展新的公益债务投资盘活资产的模式,而政府共益债务投资专项基金融资模式恰好能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又能发挥共益债权收益权产品的利好,解决破产中的融资困境。
此种模式的运行方式为:市政府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共益债务投资母基金,下各级政府设立子基金,以母子基金联动方式,吸引外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注入资金,实现破产企业重整的目的。此种通过基金平台实现的债权融资,其本质也是为债务人提供借款,应同样适用《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中对“借款”的优先清偿权利。
新型债权融资模式对于投资人而言,促使其对已进入破产困境的企业投入一笔资金的原因无非有两种:其一是看中企业的后续经营和创收潜力,以投资款推动企业重生,进而以新生收益提高最终偿债率,出于这种原因而成为投资人的主体往往是原债权人,包括债权人的联合 体、贷款银行等,其通过与债务人签订共益债务融资协议等方式为债务人提供资金;其二是为获得高利率投资收益,包括购买资产交 易中心推出的“共益债权收益权”产品、依托专项投资基金进行投 资的情形,出于这种原因而成为投资人的主体往往是新债权人。
重整涉及债务人的继续营业问题,继续营业必然发生运营成本和费用。在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存在这种可能的情况下,债务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以应付营运必要开支。虽然债务人因进入重整程序而依法暂时不必清偿重整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但其仍必须设法取得新的资金,才能维持运营支撑重整成功的实现。所以,新的融资对于破产管理人推进债务人重整工作的推进,具有积极、必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