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集律所--破产法及其制度价值浅谈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次数:
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问题。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
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
(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
(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四)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现代交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锁链,各交易主体均是这条锁链上的一环。 一个主体破产,往往会影响其他主体,而引起连环破产。所以,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及时宣告破产,以防止其与更多的主体发生交易,切断其债务的膨胀,有利于保护经济秩序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