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政清算--浅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风险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常德市协政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欧阳文毅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且具有承担独立的程序主体权利、义务,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主体,其虽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但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其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有以下职责:
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全部财务资料(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工资手册、债权债务清册等)、全部文件资料(人事行政文件、债权债务资料、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资料)、各种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
二、调查、清理并保管破产财产。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债务人的财产;防止破财财产遭受损失,损害债权人利益;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清收债权;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缴足出资;对于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等等。
三、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参与企业的全部诉讼,仲裁活动;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为债权人利益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履行或解除原合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对破财财产依程序进行评估、变价和分配,对破财财产委托评估的前提下,编制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定程序获得法院裁定认可,进行分配后,依程序注销债务企业,终结破产程序。
担任管理人会有哪些风险:
一、法律风险。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只是总括性地规定了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但破产事务复杂,涉及财产变价、分配、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一旦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很可能会面临被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二、经济风险。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社会风险。破产事务中职工安置问题非常复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职工不满,大批破产企业职工集体上访,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事件。管理人对此因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