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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浩清算--浅谈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债权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0-13|浏览次数:
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陈 波
       一、《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保障条款
       1、《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要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民为本,保障和谐。
       2、该法第8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该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该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赋予了职工“参与权”与“表决权”。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5、该法113条,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规定了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顺位。
  二、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
  1、工资
       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做广义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医疗费是指职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未为职工参保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属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在确认该职工债权时,首先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是否经过工伤认定,而后要区别哪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是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是指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位列职工债权之后,作为第二顺位清偿。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三、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处置流程
  (一)调查核实职工情况。
       一旦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接管破产企业,那么管理人首先要对企业的职工信息进行整理。其中包括:职工名册、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社会保险资料、工资账户、工伤、病患情况等。
       1、职工档案规整。根据企业备案档案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对职工身份进行确认,弄清职工实际情况。对于那些制度缺乏、管理不规范的民企,应当委托当地律师以尽职调查的方式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包括户籍查询、社保档案查询、人事部分调档、地方区档案局查询、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备案查询、电子求职信息排查等。
       2、职工工作年限计算。这一点非常重要,关系此后职工债权计算依据的准确性。在摸排职工情况后,要记录职工工龄,核实职工工作年限可以通过调阅企业员工基本档案、劳动合同、职工考勤表、企业人事部门的人事异动单或者审批表、有关职工辞职离职的文件或者通知、工资和福利的发放单、企业为职工缴付社保的单据、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名单等。重点查清职工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核实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连续。由于大多数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在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职工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职工需承担举证责任。
       (二)核实职工债权
       1、职工债权的调查。从破产企业财务会计材料,员工工资及福利等发放情况入手,对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进行初步统计,根据统计的情况编制职工债权表。
       2、职工债权的核查。以职工债权调查表为基础,再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内容包括:(1)核实职工基本信息,(2)核实职工工资标准,让计算结果有理有据,(3)清查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债权。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债权也要进行清查,确认生效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劳动仲裁或判决中确认的工伤赔偿费用要一并计算至职工债权中。(4)核实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可能早已出现经营困难,对于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管理人应在核实后列入职工债权。(5)编制职工债权表。 职工债权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职工债权情况编制职工债权表。
       (三)公示职工债权,处理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职工债权表、职工债权审查情况、公示的期限、公示异议处理,管理人联系方式等。公示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要求,比如采用登报公示、网站公示、法院公告栏公示、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公示等,公示应以最大限度通知当事职工和其他债权人为原则。
       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包括对本人和其他职工的债权有异议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职工债权有异议,均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管理人对职工的异议要认真调查核实,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应进行相应调整;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向异议人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异议当事人告知其救济方式。
       (四)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公示期满,管理人应根据异议情况及时调整职工债权表。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将职工债权调查及处理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并将调整后的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和其他债权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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