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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清算--优秀案件: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岩泉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2015年3月,碧岩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石公司),由于两家公司管理体制混同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资金断裂、高额债务无法清偿,引发社会群体矛盾,多次报警协商无果,且集中向县政府、县政法委等职能部门上访反馈。2016年9月,县政府协调八大职能部门成立专案组,联合碧岩泉公司及兴石公司高管,聘请第三方财务机构对两家公司会计账目合并清理,发现碧岩泉公司、兴石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法定代表人彭廷科于2017年3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服刑10年。2016年兴石公司的资产直接进入拍卖程序变现后分配给债权人。
       2016年1月25日,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以碧岩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交碧岩泉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2016年7月28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726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碧岩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8月10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726民破2号决定书,指定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碧岩泉公司管理人,开展碧岩泉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审理情况
       接管碧岩泉公司时,其开发的鸿博园商住楼小区建设已经停工两年多,消防工程等附属工程均未完工,属典型的“半拉子”工程。管理人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债权人委员会提交了后续工程建设方案,并且得到法院合议庭的认可。在后续工程建设推进的过程中,院领导全程跟进,多次主动上门协调供水、供电等职能部门,减免安装费用,减少债权人损失。特别是后续工程建设资金,法院多次协调石门县农商银行,管理人公司也是积极对接,使续建贷款顺利落实。2019年3月7日,碧岩泉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时鸿博园商住楼小区后续工程建设已经基本完工,即将综合验收。会议同意了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管理方案,对管理人所作的后续工程建设,使鸿博园商住楼达到综合验收,达到资产增值的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为尽可能减少债权人损失,根据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对碧岩泉公司的破产财产,不采取拍卖的方式,直接由石门县人民法院同意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对外销售。经评估,碧岩泉公司资产总值为 76,136,036.40 元。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两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93,907,348.93 元;另有诉讼未决及提存的破产债权金额 408,890.00 元;以及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5485730.11 元及共益债务11547320.68 元,合计为17033050.79 元。
       由于受新冠疫情及房地产市场行情低迷影响,碧岩泉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无法短期内变现,经债权人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管理人制定了《碧岩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资产评估值为数据,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实物分配;由于破产财产仅实现货币收入13,696,594.01元,该收入全部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仍差3,336,456.78元,为此,管理人在征得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后,将此差额以增加分配额5.51%的实物,该增加部分由各实物受偿债权人向管理人支付同等金额的现金,用于货币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不足部分。2021年11月5日,碧岩泉公司召开了第五次债权人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碧岩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11月1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湘0726民破2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认可的《碧岩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已经生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随后制定了实物分配方案,该方案列明各债权人实物受偿资产明细及多分资产应支付管理人的货币差价款;为尽可能减少债权人损失,已经裁定到各债权人的实物,如果债权人找到第三人购买的,管理人配合按债权人出具的承诺函将产权证办理至第三人名下。避免因此而产生二次交易。2021年11月2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湘0726民破2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认可《碧岩泉公司实物分配方案》。
       根据裁定的分配方案,抵押资产与非抵押资产分别按比例承担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工程款债权受偿比例为100%、抵押债权受偿比例为98.56%、职工债权受偿比例为100%、税金债权受偿比例为100%、普通债权及抵押债权转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34.09%。
       鉴于货币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尚有部分缺口,对于所分资产超出债权受偿额的部分,由债权人向管理人货币补差。另外,属于碧岩泉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费,均由各实物受偿债权人承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以碧岩泉公司的名义全额缴纳(由常德市立信会计事务所代收代缴),上述两项费用收齐后,管理人才能出具办理产权证书相关手续。目前98位债权人,仅有7位债权人应该承担的共益债务部分未完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1、本案是债权人高度自治的典型案例。第一次债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并由大会向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授权。之后,无论是后续工程建设的费用开支,还是公司应收账款的清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协调,同时包括分配方案的制作,管理人都充分尊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让他们全程参与。同时每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都负责对接10多位债权人,及时通报工程进度及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让全体债权人心中有数。债权人从抵触到认可管理人的工作,且无一位债权人因此而上访,债权人高度自治功不可没。
       2、本案是通过府院联动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处置的典型案例。由于该问题楼盘是石门县18个问题楼盘之一,在人民法院的带领下,管理人多次向石门县政府及石门县涉房领域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且对碧岩泉公司的问题,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通过采取引入共益债形式借资建设、府院联动推进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证,无不存在府院联动的身影,是府院联动机制保障破产审判顺利开展的生动典范。
       3、本案是房地产企业“实物清偿、均摊费用”高效分配的典型案例。由于碧岩泉公司的房屋销售收入不能全额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管理人将可供分配的资产量化给各债权人的同时,对清偿上述费用资金缺口按实物评估价值,另行分给每位债权人,债权人以同等金额的现金向管理人支付,用于清偿共益债务的不足部分。同时由受偿债权人承担应由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
 
(审理法院:石门县人民法院,管理人: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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