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清算--破产重整案件网络债权人会议实操要点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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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试行)》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网络会议召开及网上投票提供了法律支撑。但《规定(试行)》实施初期,全国大部分地区管理人仍选择采取传统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债权人会议。直至2017年8月3日,柳州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全国首例通过网络表决和现场表决同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正式拉开破产重整案件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序幕。笔者通过对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信息的梳理发现:采用网络债权人会议方式的破产重整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递增状态,已覆盖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利用网络资源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解决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数量庞大情况下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有效节约了破产程序费用,加速了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保证了会议秩序,数据统计更加快速、科学,更加具有公正性和信服力。特别是今年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债权人会议无法现场召开或不能聚集性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在化解疫情阻滞破产重整案件进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疫情在很多方面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网络债权人会议将会逐步趋于常态化。
网络债权人会议以网络签到、网络直播、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与传统债权人会议相比优势明显,但也存在债权人是否能接受网络会议形式、是否能及时参会、是否能顺利操作进入网络会议、是否能充分行使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等问题。笔者认为,为解决前述问题,确保网络会议顺利召开,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应做好如下几点工作:
第一 做好网络债权人会议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听取债权人关于网络会议以及破产重整案件的意见,让债权人认识到网络会议的合法性和优势,打消其担心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顾虑,促进债权人接受网络会议。破产管理人在债权人对网络会议方式抵触情绪较高、波及面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网络与现场同步召开的方式化解矛盾。
第二 选择技术成熟的网络平台作为服务商,提前将会议相关文件上传至会议平台,让债权人在会议召开前充分了解会议内容。深入了解债权人关注的问题,积极与债权人代表开会沟通,会前解答债权人关注的问题,同时对会议议程、会议材料进行不断完善,确保参会债权人数量符合表决要求。
第三 提前三天将参会指南、投票须知、投票规则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债权人,并推送网络会议操作指引和视频教程。告知债权人登录会议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连续不少于三天的测试,使债权人熟练掌握网络参会操作流程,保证债权人顺利参会并有效行使表决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特设电话咨询平台,为债权人提供一对一的网络参会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 网络会议召开时以网络直播、网络签到、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平台对于表决的数据实时监测、更新,以最快的速度、最直观的数据呈现表决结果。针对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提问,耐心、详细地进行逐一解答。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中所称: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既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全新革命,也是中国破产审判实践对全球营商环境治理的积极贡献。网络债权人会议必然呈现方兴未艾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