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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清算--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
--湖南公正清算有限公司
 
       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
       一、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当债务人进入破产时,大多数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或非正常经营状态,需综合考虑对债务人的整体财产价值,如有益,则可以考虑继续营业。
       2.做好债务人的财产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的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3.选取最优的财产处置方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对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的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的变价方案作出表决。
       二、优先债权人行使别除权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债务人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开始后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优先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别除权并不需要相关权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而是可直接向管理人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管理人不予认定债权人的上述权利的,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权利。
       三、督促管理人追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收,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破产财产的,仍由破产管理人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提供线索,督促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收账款。管理人对外清收账款的诉讼等成本从破产财产中支出。
       四、督促管理人追回破产企业被不当处置和侵占的财产
       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通过管理人行使追回权,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
       五、督促管理人向股东追缴出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所缴纳的价款或物品,应当列入债务人企业的破产财产。除工商信息的查询外,还可通过查询银行流水核实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六、督促管理人向股东追究不配合清算的责任
       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未配合管理人提供账册、重要文件资料或造成灭失,造成无法清算或者不能完全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特殊情况下的恢复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发现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八、继续追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破产程序之中和终结后,对债权人依据破产清算程序未受到清偿的债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有权受到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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