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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通清算--“三无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如何履职与结案?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08|浏览次数:
湖南银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周澧
 
       破产案件以破产清算为主,而这其中又有大量案件因为被申请人的人员下落不明,没有资产,或者管理人不能接管到账册、重要文件等原因(俗称“三无”)无法实施(完整)清算。从成本和效率出发,这类案件显然应该快速终结;但从维护债权人利益,避免逃废债和鼓励规范经营出发,快速终结似不宜被宣示为办案的首要目标。如何实现这其中的平衡,一直是法院和管理人在实务工作中纠结的问题。应当坚持的工作方法:程序要简易;管理人履职要留痕;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扩大责任主体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关诉讼在有费用支持情况下可以在破产过程中实施;不把破产企业注销作为“事了”的标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颁布后,对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本文旨在探究债务人变成三无企业,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遇到以上情况,管理人应该如何履职与结案?
       三无企业破产这在实务中是具备操作条件的——破产案件采用审查立案制,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对债务人是否属于三无企业做出判断。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就决定对三无债务人的破产采取简易程序,无疑是提高该类案件办案效率的起点。
       一、管理人认真履职,做到工作留下痕迹。
       企业“三无”是概括说法,具体样态复杂,因此,管理人必须就人财物的查找履行勤勉义务并留下工作痕迹,不能因为案件在立案时被贴上“三无”案件的标签就放弃必要的工作,单纯走过场。具体而言,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法、所在地法院对管理人的工作规程,严肃履职。
       1、如何找人:公告以及通知均可以在当地司法公开网上同时发布;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留下视频或照片。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重要人员,应当有寻找的努力并留下痕迹。
       2、如何对财产线索的查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有登记管理的资产查询是需要做的规定动作。以债务人作为原告胜诉的判决也应当纳入查询。
       3、如何对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的查找:找人也就是在找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此外,向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债务人申报的审计报告、报表等也是值得一试的方法。
       但是相对于债权人的损失,如果没有追责性的补偿渠道,那将是极不公平的。破产法就此是有制度设计的,那就是在债务人之外扩大对债权人的责任主体,并打击不规范经营和逃废债务。笔者认为,在“三无企业”破产案件中,可以利用以下几类案件的诉讼来维护债权人的实体权益。
       二、扩展债务责任主体维护债权人实体利益
       “三无企业”破产固然会终结大量无法执行案件,但是相对于债权人的损失,如果没有追责性的补偿渠道,那将是极不公平的。破产法就此是有制度设计的,那就是在债务人之外扩大对债权人的责任主体,并打击不规范经营和逃废债务。
       1.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管理人有义务向出资尚未到位的股东追缴出资,由此可以增加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能力。   
       2.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管理人履职责任的角度,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相关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由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建议管理人在诉讼时将可能承担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管等均列为被告,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三无企业”破产往往没有用于清算的资金,管理人开展相关活动是在自担人力成本履行法定职责,并且不得不垫支部分费用以完成必要的工作。在此情况下,几类诉讼虽然都应当首先由管理人提起,但是诉讼费用显然需要以共益债方式筹措。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诉讼的议案,应载明诉讼方案,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向债权人分析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及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应告知全体债权人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基于对破产效率的考量,管理人或个别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提起诉讼,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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