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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涛清算--浅谈企业破产清算中破产程序终结的疑难问题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30|浏览次数:
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所长    吴明元
 
       破产清算程序对优化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虽然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在社会主义市场化和法治化背景下,通过积极的研究探索其内在规律,科学适用其基本原理,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综合处理多方矛盾,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就会实现破产法的立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一)破产企业税务问题
       1. 受理破产后的税务申报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债权申报通知书等送达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可向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税务机关送达。实务中,如破产企业已经停业,管理人可联系税务专管员,依据相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止个别税种的税务申报或减少税务申报的次数;如破产企业处于营业状态,则管理人应当依据税务部门要求,代为进行税务申报。
       2. 税务注销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已按照税务征管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务债权后,破产企业仍然欠缴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实务中,破产企业税务账户的注销难度较大,税务部门内部程序要求有关规定存在差异。例如,管理人持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如税务账户中存在呆账、坏账等情况,则注销之前需要对呆账、坏账等进行核销,但核销流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此外,税务账户长期未按时申报将会被转入非正常注销状态或非正常账户状态,而企业税务账户注销的前提是税务账户状态正常,因此管理人需要及时办理账户状态转变手续。非正常注销状态转正常的程序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非正常状态→正常状态;非正常状态转正常的程序为非正常状态→正常状态。在办理账户转换过程中,管理人需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对于管理人未接管企业财簿资料、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或者虽然接管财簿资料,但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时按0补办纳税申报。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预留费用问题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需负责办理破产企业工商及税务的注销、破产档案整理及归档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将产生执行职务的费用,应提前做出预留安排。管理人执行职务预留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作出明确说明,列明预留费用金额、用途及后续的处理办法。同时,为高效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可注明预留部分款项在实际清缴后,若有结余可按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不再就补充分配召开债权人会议。
       (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是现行破产法律体系中唯一涉及破产企业的卷宗材料处理方式的规定。但该条规定仅明确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档案由清算组移交给上级主管机关或开办人、股东保存,并未明确移交档案的方式方法,及相关档案整理或保管费用的处理等,具有一定局限性。
       1.破产档案的存储
       管理人应当依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对破产档案进行分类储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存储应当分别要求。纸质档案应存放于专门的档案柜并置于档案室或其他合适的保管场所,并根据保管的档案种类和数量,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蛀、防霉变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好和安全。电子档案的存储方式要求较为严苛,因为电子档案存储方式直接关系着档案的安全,需要一套专业的存储方式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目前,信息化管理平台已经成为管理人工作的流行趋势,管理人可与阿里巴巴、破易通、优破案等破产案件管理平台进行合作,利用平台同步案件办理程序,做好破产档案存储工作。
       2.破产档案的保管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该条规定明确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档案由清算组移交给上级主管机关或开办人、股东保存。但在实务中也存在破产企业无上级主管机关及股东下落不明等情况,使档案的移交工作无法按规定进行。在此种情形下,如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接受,管理人可委托专业档案存储机构代为保存,相关保管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3.利害关系人的档案查阅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破产档案,但未明确规定查阅档案的范围、流程及方式等具体内容,管理人需要在实务中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把握。一般来讲,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材料,可查阅与自己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但如查阅他人档案材料时,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管理人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可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供其查阅,同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对使用权限、期限等作出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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