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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涛清算--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三大疑难问题体会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30|浏览次数:
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所长    吴明元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具有消除无效供给、化解产能过剩等作用的破产清算程序,其制度价值及功能日渐凸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不断涌现,法律的滞后性也日益凸显,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清算实务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一探析,以期对清算工作有所助益。
       一、破产企业职工问题
       (一)拟定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如果企业未提交或提交的安置方案未达到法定要求,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实务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职工安置的背景和原则,需要清楚说明职工安置的原因和情况。
       2.不同类别职工的处理方式,对职工进行分类处理,如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返聘人员、离退休人员、特殊群体等,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方案。
       3.职工安置方案的选择,如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等。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应在安置方案中明确经济补偿办法;对于劳动合同变更主体的,应在方案中明确变更后主体的相关情况、工作年限的累计计算、变更后的岗位、薪酬待遇等内容。
       4.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例如劳动合同的换签程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协议书的签订程序等。
       同时,如企业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方案中应当明确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进行补缴的相关措施。
       (二)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被宣告破产时,企业所涉及的所有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管理人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合同终止前欠缴的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等,列入职工债权并依法公示。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在推进破产程序中有必要留守的企业职工,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与其签订留守人员临时聘用合同,协助办理相关工作。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为管理人,双方由此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合同中应当对职工工资、合同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二、拟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
       (一)赋予管理人权利空间
       为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促进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笔者认为可以在方案的实施阶段赋予管理人更大的权利空间。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例,在拍卖物流拍或无人竞拍时,管理人可以报请债委会讨论决定变更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和变价方式,允许管理人在不同情况下对不同财产采取不同的变价方式,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决定流拍后的降价幅度等。
       (二)拟定原则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程序中实现债权清偿的最终环节,也是关系到全体债权人权益的核心环节。实务中,由于破产财产变价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因此提交债权人会议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多为原则性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般包括分配财产的范围、待清偿债权的种类和金额,同时应列明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时间等内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需要经过拍卖、变卖等程序,一般情况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是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进行表决。
       针对债权人人数与财产较少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清算案件,管理人可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拟定原则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在管理人起草破产财产分配细则后,应当向各债权人送达并预留异议期间,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利。
       三、多措并举盘活破产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基于货币分配原则,管理人需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方案实现财产变价,即将非货币财产通过合法的方式出让,使之转为货币状态,用于清算分配。
        (一)资产评估
       在破产财产变价前或实物分配时,对于有必要进行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选聘或在人民法院许可后自主聘用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实务中,由于资产处置程序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而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又仅为一年,这样处置财产时间极有可能会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针对此种情况,管理人可在拟定财产变价方案时列明,如果在短时间内债务人资产未发生较大变动,且评估价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本着节约变价成本、提高变现效率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不再重新评估,直接将原评估报告作为变现参考。对于评估报告中未列明的其他财产处置参考价,管理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另行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
       (二)财产处置
       1.灵活采用处置方式
       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可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如整体处置、组合处置、单独处置等。
       (1)整体处置
       整体处置包括不动产的整体处置和企业整体处置。在整体处置时,管理人可以对现有财产进行优化组合,比如可以剥离出一部分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组合出售,也可以将现有财产科学分类后组合出售,处置过程可采用拍卖或招募投资人等方式进行。
       在“僵尸企业”破产程序中,整体处置时还要注意企业遗留问题的后续处理问题,即是否可以将遗留问题一并移交于购买人处理。以济南市第二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例,两家公司原属于国有企业,涉及190位职工事业编制等问题难以解决,管理人在处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企业职工意愿、科学制定破产清算工作推进方案,将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与历史遗留问题“打包处置”,即资产购买方在购买两家公司资产的同时需要处理两家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该方案最终获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的一致认可,使破产程序得以快速、高效推进。
       (2)组合处置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或者购买者的特定需求,将部分财产进行组合后进行处置。组合处置的资产规模一般低于整体变价,但是对处置财产进行优化组合,一方面可以充分适应市场需求便于处置;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组合资产的市场变现价值。
       (3)单独处置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债务人财产单独处置。即使是在整体处置或者组合处置的情况下,针对部分无形财产或者不动产、动产也可以单独处置,在经过科学剥离后,部分财产的单独处置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所提升。
       2.合理选择处置平台
       实务中,管理人可以选择多样化的资产处置平台,将“互联网+”与传统处置方式相结合。目前主流的资产处置平台包括阿里拍卖平台、京东拍卖平台及各省市级产权交易中心等。管理人也可以在其他专业互联网平台、纸媒上刊登公告或者委托其他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进行推介,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当然也可以充分发挥债权人债务人的作用,鼓励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推介宣传,尽全力提高资产处置价值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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