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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泰清算--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清理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01-03|浏览次数:
常德市通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清理,并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这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清理一个必经程序。为切实清理债务人财产,除对债务人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外,还需对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对外投资也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查清理,债务人对外投资收益,管理人应当进行清收。
       对于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清理,我们认为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收益是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讲,债务人对外投资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项目投资 即债务人除本企业经营项目以外参与其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行为。债务人因投资其他经营项目而形成的权益为投资权益,该部分投资权益即为债务人对外投资权益,其收益管理人在调查清理后可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
       二、金融性投资 即债务人投资国家允许或者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国债、股票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其收益部分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三、股权投资 有二种投资情形:一是债务人在投资设立的其他法人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二是债务人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债务人拥有子公司全部股权。这二种情形的投资收益,同样应当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
       对债务人的上述投资如何处理,管理人需要从以下环节入手:
       一、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清理 首先应当对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进行分类,按分类确定处理方式;其次是要对其投资权益进行审计评估;三是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只有在通过审计评估确定债务人有获得收益的前题下才可能将该投资收益纳入破产财产。也就是说,如债务人对外投资100万,不是简单的收回100万即可,而是要根据投资的100万,经审计评估后确定所产生的实际收益而定;
       二、投资权益的转让 即管理人在对债务人对外投资权益评估的基础上对该投资权益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可根据债务人投资分类,确定投资权益的转让方式。如可进行交易的股票、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券等;
       三、投资权益无法转让也无承让的,如债务人在其他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在无法转让或者无承让的情况下,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管理人可将债务人在该企业所占的股权收益部分纳入债务人破产财产;没有收益的,应当终止清收或者申请该关联企业破产清算。
       清理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尤其是股权投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虽然《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列出具体条款加以规定,但管理人要把握总的原则就是效益最大化,即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特别是股权投资,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变现,收回权益。如果确实因为所投资企业亏损或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无法收回投资权益的,也只能是终止清理。这是市场的选择,是管理人不得已而放弃权利,由于是放弃权利,管理人要履行报告手续。如果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终止清理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如果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后停止清理的,则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并附债务人对外投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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