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清算--试议普通破产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05-31|浏览次数: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破产债权指的是除了有财产担保、法定优先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主要指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确认的无财产担保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押担保差额债权;代保债权等,还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索赔债权。拥有上述债权的权利人为普通破产债权人。
企业进入破产后,普通债权人只能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职工劳动债权,税款、社保债权受到清偿后才可能受偿,因而承担部分清偿或不能清偿的极大风险,是破产程序中的弱势群体,也是主要债权人。如果保护普通债权人权益稍有不当,不但有失破产清算的公正性,而且还可能出现破产程序受阻,债权人情绪失控,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压力。因此,保护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必须贯穿破产清算工作始终。
在程序上充分保障普通债权人行使依《企业破产法》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债权人申报债权,行使抵销权,知情权,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务,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处置,要倾听债权人意见,要保障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的所有职权,如异议权,表决权等。
在实体权益上,力保实现普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首先管理人要最大限度地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收债权,做到处置财产价值最大化,其次是要保障普通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获得公平受偿的权利。另外,由于很多破产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设定了抵押,别除抵押资产后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在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甚至为零的情况下,能否突破别除权的法律红线,提留少量的抵押财产,以适当满足普通破产债权5%左右的清偿率。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其理由是:一、目的是为了适当解决普通债权人最低诉求,迎合大多数债权人利益,抑制其心理不平衡和对企业破产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助推企业破产进程;二、企业破产前得以生存,特别是抵押资产保值且不流失,这与牺牲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三、企业破产,真正买单的是普通债权人,这是否颇有不公平。正因如此,笔者所在的清算公司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该清算公司承办的十余件破产案件中就有2件属于上述情况,经管理人与抵押权人协调,然后由法院裁定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时,提留了部分抵押财产分配给了普通债权人,达到了5%以上的清偿率,最终普通债权人止步上访,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