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泰清算--提升审判效率,降低破产办理成本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07-03|浏览次数:
常德市通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一、提升审判效率
(一)如何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首先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对“僵尸企业”及时清退;其次是法院可专门设立破产审判机构,专门从事破产案件审判,培养破产审判专业人才,熟悉审判程序及业务,第三是对简单的破产案件采用简易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对无财产可分配的破产案件及时终结破产程序;第四是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指导。
(二)如何做好管理人。做为管理人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担负起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具体执行者的职责。要与法院之间强化沟通与配合,共同破解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难题,切实提高实操效率,最大限度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办理成本,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破产审判工作很多依托于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要增强责任意识,敢于做决定,重大复杂问题可以向法院请示,但要勇于担当作为,依法尽职履职。加强沟通交流。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发挥好破产管理人与法院间的纽带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破产管理人与法院的交流,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考评,切实提高管理人办案效率。
二、如何降低破产办理破产成本
破产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依法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报酬、办公费、税费、评估费、审计费、共益债务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和成本。
(一)充分运用网络平台节约破产费用开支。法院及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线上听证、线上债权申报、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网络财产拍卖、延续使用审计、评估报告等方式降低破产程序费用;
(二)免缓诉讼费用。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对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经管理人申请的,可以缓交或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管理人为债权人利益需要提起诉讼的重大案件,涉及诉讼费用数额巨大的,管理人可召开债权人会议,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风险,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行使职权。
(三)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尽量做到一事一了,避免重复。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产后,应首先选择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债务人提供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债务人经营场所不适宜办公或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的,管理人应选择自己的经营场所作为办公场所;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另行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
(四)合理处置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费用成本增加、价值贬损。债务人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及时收取投资红利;
(五)合理使用评估、审计报告。破产企业破产受理前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作出评估、审计报告,破产案件受理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可以决定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不再重新委托审计、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评估、审计报告在破产财产处置时未超过有效期的,管理人应当继续使用,对超过有效期的,可报请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六)管理人需要聘用法律服务机构,或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并且相关费用需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时,应当报法院审批后进行。处置债务人财产,应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坚持价值最大化原则,兼顾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变现溢价率。可优先选择不收取网拍佣金和其他费用的网络拍卖平台。
(七)人民法院与管理人应当大力推进信息化办案、无纸化办公,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通过互联网发布受理申请、债权人会议通知、宣告破产、终结程序等各类公告,节省通知公告等各项送达费用。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确认相对方收悉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送达法律文书。
(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分析甄别,合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避免因不合理继续履行合同增加债务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