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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第三方融资在企业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中的应用见解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08-01|浏览次数: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严山、谢红艳
 
摘要 :市场经济中的退出和救助机制导致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出现。在实践中,破产事务非常复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有工商管理知识,还要有法律和会计知识。因此,影响破产管理人工作热情的报酬问题,在这个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中显得尤为突出。我国一般是由法院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这符合全球的趋势,也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司法“控制”方式仍然不足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条件。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建议完善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保障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建议。为保证破产管理人获得适当的报酬,2016 年以来,最高法院和部分地区政府提出了地方财政拨款和破产基金等解决方案,但都没有解决问题。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研究,虽然迄今为止的讨论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向破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的困难确实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辩论的重点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种共识和对替代性债权的关注导致了引入动态破产从
业人员报酬机制的可能性。本文研究了在通过第三方融资加强破产管理人主动性的基础上引入动态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的可能性。第三方融资在国外法域已经有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使破产管理人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员报酬的依据应该是财产,即债务人最终可能被清算的资产,然后,应根据有关资产的总价值在一定比例的范围内确定报酬。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相反,它导致了破产案件中的重大问题。这是因为大多数破产公司都是低利润或零利润的公司,它们几乎将所有的资产作为抵押品,而公司在破产时可利用的资产可能是零,甚至是负数。因此,破产管理人可能得不到他或她应该得到的报酬。如果破产管理人仅以债务人的最终债务数额作为其报酬的依据,这将是极其危险和不公平的。
       其次,关于如何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规定存在问题。酬金规则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分期付款或最后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的酬金。但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倾向于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确定为一次性支付,这导致了破产管理人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降低,因为人们担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无法得到保证。这是因为破产程序的特点是持续时间长,劳动成本特别高,因为它涉及非常复杂的问题,如公司雇员的复职、合同的终止或延续、债务的偿还、诉讼和仲裁。破产管理人在收到款项之前产生的费用将由破产管理人承担,这给破产管理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机构和个人,如果破产程序被拖延,企业可能在程序完成之前就已经破产了。
       二、如何解决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发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普遍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政府机构可以进行立法调整,以确保报酬规定更加公平合理,并能够平衡管理人的努力和应得报酬之间的关系。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公正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估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所应得的报酬。这样可以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报酬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引入绩效考核机制:除了固定的报酬规定外,可以考虑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将管理人的报酬与其在破产案件中的表现挂钩。例如,可以根据管理人成功清理债务、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指标来确定额外的奖励或提成,从而激励管理人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
       提高报酬的透明度:提高报酬的透明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相关机构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其报酬来源和数额进行公开披露,以便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了解报酬的合理性,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加强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可以确保管理人报酬规定的执行和监督。监管机构可以定期审查和评估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对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开展第三方融资保障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设想
       (一)债权人利益损害隐忧的应对
       在消除第三方融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情况下,用投资者的利益替代破产费用,因为投资的收益要高于最初的破产费用,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利益与一般债权有效分离。简而言之,纳入第三方融资被认为不利于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可以得到满足的资产总额或百分比会相应减少。
       第三方融资是破产解决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应该由债权人自己根据债权人自治的原则来决定。由已经被告知投资金额和回报的普通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允许第三方融资者参与,但投资者参与需要征得同意。关于没有投赞成票的少数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融资符合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投资产品的使用条件必须满足企业财产查明、企业和解和企业重整三个条件之一,在这三种情况下,公司摆脱了覆盖缺口,或者能够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资产总额增加,即几个或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第三方融资市场主体准入问题的应对
       为了实现保护公司破产管理人员的利益和促进公司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目标,符合法定要求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都应被接纳为投资者。应当明确界定投资者身份的范围,例如,排除那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或者要求投资者充分披露其利益,并由债权人会议酌情决定他们是否同意成为投资者。为了保护专业人员的参与,防止对市场资本进行不必要的破坏性竞争,应引入作为破产公司获得第三方融资许可的制度。破产领域所投入的破产成本包括公司破产,也与有效的资本管理、市场繁荣和诉讼有关,因此,《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规定准入在实践中,几个投资者可能会对投资于同一个破产公司表现出兴趣。由于第三方融资协议是债权人会议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债权人会议必须根据法律自治原则,自主选择作为协议一方的投资者。
       (三)公平交易秩序维护的应对
       破产管理人必须向债权人和法院披露第三方融资情况,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信息要纳入披露范围,要符合诚实、合理、完整的要求,要采用多种披露方式。披露的范围也应明确,法院和其他机构是否只应披露第三方融资的事实,还是也应披露融资协议的内容。在对公司的控制方面,第三方融资者只能在适当的条件下提供资金并获得投资回报,不允许干涉公司的基本事务或影响破产程序。无论是实际的还是程序的,都属于一个特定的实体,不能自由或部分转让。如果第三方融资协议规定投资者对破产案件行使有效的控制权,通过类比,这种协议应被视为无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对该事项没有影响力。虽然他们肯定对破产程序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损害破产公司或破产程序的独立性。
       (四)第三方投资人撤资的应对
       关于投资者取消投资的可能性,目前海外的做法主要是基于英国通过行为准则,该准则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取消投资,并指示律师委员会主席在对是否可以取消投资产生分歧时提出有约束力的意见。在我国,根据《公司破产法》,法院对破产案件有最终决定权,由法院决定投资者是否可以在程序中退出,因为投资者的退出对能否继续进行破产程序有很大影响。
       在国外,法院和律师往往很难确定投资者的真实情况,因为许多投资者以资金不足为借口撤回投资。在中国,由法院来决定未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以分离,法院会考虑案件并做出自己的决定。
       在实践中,如果贷款协议中没有违约条款,就很难确定发生这种违约时的损失和赔偿金额。也很难让投资者对损害赔偿或其他违约行为负责,因为不清楚投资者直接给贷款人造成了多少损失,也不清楚损失有多大。如果融资协议中出现了违约程序,就会出现如何处理违约和破产程序的问题。基本上,这两个程序都是由法院管理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这些问题包括这两个程序是否可以同时进行,哪个程序先被审理,以及程序是否被中止或终止。
结语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问题都会影响其对破产程序的态度,破坏破产程序的有效性。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其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因此,迫切需要适当的立法和法律解释来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分析了破产管理人报酬保护的缺失,并为改善破产管理人报酬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解决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为我国破产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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