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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研究探索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08-01|浏览次数: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莫玉霞、谢红艳
 
摘要 :破产重组和债转股是目前我国经济市场中解决企业破产危机、减少企业负担、为企业注入生存活力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积极采取债转股方式能够从宏观方面促进企业结构性创新改革,从微观方面恢复企业活力,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经济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转股制度;重组计划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企业开展破产重组工作时便无法实现债权清偿目标。及时采取债转股能够给予企业生存发展机遇,缓解企业债务,进而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发展,并提升各项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出现财务风险问题。
       一、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特征
       (一)灵活性
       通常情况下债转股草案主要受法院判决,但是股权定价的高低以及具体的实施条件则是由破产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商讨决定的。另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了僵尸企业外,剩余经济市场内濒临破产的企业均可纳入债转股主体范畴当中,因此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特征。
       (二)公平性
       其一,破产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平等互惠原则自行商讨决定是否开展债转股方案;其二,债转股方案以及后续的重整计划是否能够通过和实施需要各个债权人投票决定,每个债权人的投票权具有一致性和公平性。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障碍之解决路径
       其一是解决《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两项法律内容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一致性和同等性。破产重组程序中债转股适用法律时,针对一般性情况可以采用《公司法》;反之遇到特殊情况则可以采用《企业破产法》。当出现两者矛盾冲突时则优先选择适用《企业破产法》。与此同时,由于《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经济市场发展稳定性,保障债权人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以及规避大量人员失业,因此其性质还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特征,因此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对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 。
       其二是缓解债转股适用担保法律制度的障碍。实施债转股后企业债权逐渐消失,股权逐渐产生,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债权人股权的保护缺少完善的制度,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因此当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债转股时,应当对是否具有担保的债权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做好取舍,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影响。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性措施对有担保的债权给予更多优惠力度,在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影响的基础上正确开展价值评估工作,实现债转股工作预期目标。
       (二)债转股制度的立法完善
       其一是明确规定债转股的股权类型。通常情况下,我国经济市场中债转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中一种是增资型债转股;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型债转股。与之相对应的濒临破产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股权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增量股权,也就是濒临破产企业增加新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股东将自身拥有债权 作为濒临破产企业的股权进行过投资,为其注入经营成本的股权类型;另外一种是存量股权,也就是濒临破产企业增加股份总额度,惬意原始股东根据债权人出资数额转让一部分股权的类型。在破产重组环节中,债转股的最终目的便是缓解濒临破产企业债务压力,降低财务经营风险,焕发企业经营生机。两种股权方式均能很好地实现此发展目标,因此均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增量股权类型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濒临破产企业债务压力,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注资,剩余股权余额便可以用于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因此,为了帮助濒临破产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可以优先选择增量股权方式实施转债股,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2] 。
       其二是明确新增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在破产重组过程中,通常由破产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平等互惠原则自行商讨决定是否开展债转股方案,经过法院批准后方具备法律效力。但是采用增量股权债转股方式使得新股东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采用合理精确的计算方法。若是濒临破产企业为上市公司,应合理采用上市公司对其增量股权的统一衡量机制。反之,则由持有的资产规模决定。但是需要注意的事,濒临破产企业其资产往往处于负资产状态,因此信股权计算结果为负数,这与债转股实施目的相悖,因此,引入市场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他类型公司股票 价格进行计算是相对合理的。在计算过程中,应当对濒临破产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价值以及股票市值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保障股票定价合理准确[3] 。
       其三是明确债转股施行的表决规则。通常情况下,针对于企业重整计划主要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对于债转股制度来说,若是仍然采用此项表决原则,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则会受到影响和侵害。部分专家认为,在企业拟破产环境下,部分有担保的债权人可能会被直接转换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影响了部分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因此,在债转股表决中少数债权人的表决权不应当受到多数债权人表决权的影响和限制。而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则认为,濒临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工作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企业总债权范畴中应当包含部分债权人的个人利益,由破产管理人员进行统筹规划和处理,并不需要获得所有债权人的表决同意。但是经过不断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发现,若是获得所有债权人的表决同意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转股来说具有较强的难度,可能会影响企业破产重组方案的实施进度和效果。除此之外,债转股方案是破产重整计划的重要部分部门,若债权人同意企业重整计划的实施,则不需要单独对债转股进行表决。
       其四是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相结合的债转股模式。多数债权人同意实施债转股方案的主要目的便是期望企业破产重组后恢复经营活力进而获得较高的股权收益来收回债务,保障自身的基本利益。因此,针对于经营结构出现问题而导致破产的企业,部分债权人可以将自身所持有的债权转化为普通股权,能够在债转股方案实施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当中,将亏损转化为利润后再偿还其债权,以此提升企业的经营结构。反之,对于经济市场份额被抢夺或者受到其他原因影响而导致破产的企业,部分债权人可以将持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不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当中。这样的方式能够保证债转股模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能够丰富债转股模式内容,保障债转股模式顺利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破产重组和债转股是企业解决破产危机、减少负债负担、为企业注入生存活力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因此破产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平等互惠原则自行商讨决定是否开展债转股方案,并不断优化破产重组中债转股制度内容,保障债转股模式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汪 晓 迅 .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中 债 转 股 制 度 研 究 [J]. 贵 州 警 察 学 院 学报,2022,34(6):57-63.
[2] 郭 溢 . 破 产 重 整 中 债 转 股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J]. 周 口 师 范 学 院 学报,2021,38(1):114-118.
[3]张海. 破产法重整程序中企业债转股制度的实施建议[J]. 精品,2021(26):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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