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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保护债务人财产最大化,有效化解各方利益矛盾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1-09|浏览次数:
保护债务人财产最大化,有效化解各方利益矛盾,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在清算工作中的职责所在
——关于C市某开发小区停车位债权性质的探讨与处理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停车位债权的由来
       HL公司于2011年在C市国土局取得WY村出让土地29亩的开发权后,按照C市开发区的要求,要在该地留出社会停车位用地5.9亩,用于建设公共停车位150个。由于该地块位于HL公司用地红线内,后HL公司经与C市开发区协调,该红线内的公共停车位用地5.9亩,由HL公司与其受让开发的其他土地一并开发建设,承诺为开发区建设150个地下社会停车位,该公共停车位用地5.9亩拆迁款895万元由政府承担。为此,C市开发区与HL公司签订了一份《社会停车场建设移交协议》,协议由开发区政府返还HL公司征地出让金895万元,由HL公司在该栋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中,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150个车位停车位给开发区,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供社会有偿使用。
       二、关于C市开发区停车位债权的性质,有如下几种意见:
       1、属于普通公法物权债权。
       C开发区的150个停车位债权,来源于C市开发区规划的150个地面停车位,经C市政府同意调整规划,由HL公司承诺,在其开发的小区8栋地下建好的停车位通过验收后向其移交。至2018年3月,HL公司申请破产时,小区8栋房屋仍然没有完成验收。该栋共规划建设了商业住宅228套,商业用房36户,共264户。而地下停车位总规划二层,停车位共193个,其中子母车位30个,仅能满足163户停车需求,供给率61.7%。其中负一楼规划停车位85个,负二楼规划停车位108个。现该栋居民、经营户购车位意向强烈,余车位不多。C市开发区的停车位,至HL公司立案破产没有移交,按照高法审理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纪要精神,私法债权优于公法债权,只能按物权债权进行申报登记。
       2、该小区8栋地下停车位于2015年建成,虽然没有移交,归于破产企业的原因。2021年6月,经过C市政府化解办协调,已经完成联合验收,该停车位可以转让交付使用,且开发区该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符合破产法第38条规定,属于C市开发区可以取回的物权财产。
       3、根据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该停车位债权尚未开始履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为了破产财产最大化,保护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就以上三种意见,管理人认为,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应当在优先受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税收债权之后,按照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清偿,不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但是停车位没有交付,属于HL公司原因没有完成验收,系应当移交而没有移交,而该停车位物权债权具有社会公益性,符合取回债权性质,不因没有交付就拒绝交付。
       三、处理方式与结果
       根据HL公司在该栋规划停车位时,业主停车位需求没有现在这样高的要求,而开发商在此前已经将负一楼的停车位基本出卖、抵押给债权人的事实,为此,管理人为了解决这一棘手问题,主动多次向开发区及相关停车位管理单位充分释明,由于开发区没有实际取得停车位的事实,所以C市开发区不具有取回停车位物权充分的法律依据,管理人没有向开发区移交150个停车位物权债权的义务。同时,由于该B栋停车位建设数量不足,移交后无法满足业主停车要求,且此前开发商已经转让、抵押给8栋部分业主部分停车位,管理人没有能力回收转让、抵押停车位后,满足移交150个停车位。经过与C市开发区多次协调,在取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由开发区管委会向C市政府汇报后,最终达成由管理人代表HL公司,向C市开发区移交负二楼全部停车位108个,同时由开发区停车位管理单位承诺,该移交的停车位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停车要求后,余停车位向社会开放使用。余欠停车位42个,由开发区按普通债权申报登记。这样,既保护了国家财产权利,也平衡了业主停车的基本需求,得到了C市开发区、小区业主与HL公司债权人的共同认可,有效解决了破产企业清算中的两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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