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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通清算--破产清算中财产分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1-29|浏览次数:
湖南银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赵双林
 
       我们在破产工作中处理问题时,既要考虑合法性,又要考虑合理性,工作实践中我们除了依法处理事务外,同时感到合理性尤为重要。
       一、合法与合理的理解
       合法与合理都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但在不同的情况下,其重要性可能有所不同。合法性是前提,也是必须达到的目的。在企业破产财产分配中,合法性是必须遵守的,如果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合法,即使其看起来再合理,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债权人的认可,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可能比合法更重要,例如当法律存在漏洞或滞后于现实情况时,合理的行为可能并不合法,现行的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在从事破产工作中,管理人可能需要从实际出发权衡利弊,考虑合理但不完全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合法与合理在不同的情境下具有不同的重要性。
       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判断标准不同
       合法性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制定法,而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公平正义。
       2、对行政活动要求的程度不同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法,而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理,是在合法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
       3、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不同
       合法性原则体现了形式性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而合理性原则体现了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
       二、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中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中设立了抵押权的债权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破产费用只能和共益债务一起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之后破产财产再根据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主要涉及四大类,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是职工债权;三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四是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因聘请人员看守债务人的厂房、生产设施而支付的费用,因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务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债务人财产时支付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于职工债权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实务中管理人可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调取职工名单(内容需包含职工人数、姓名、职务、职位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工伤或重大疾病未处理完毕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在岗职工的情况,询问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向医保、社保等相关部门调查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对于上述调查内容,管理人也可向职工本人调查核实以便准确确认职工债权的详细内容。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管理人在将职工债权调查内容汇总核实后可列出清单,并向职工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对其异议和理由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单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对清单不予更正。职工坚持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社会保险费用、税务债权
       管理人可向医保、社保等相关部门调查并核实债务人欠缴的除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管理人可向税务部门、海关等机关调查并核实债务人欠缴的税款。
       实务中,破产企业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国家税收机关因纳税人占有国家税款对纳税人的一种处罚,因此该滞纳金不应作为税务债权,其受偿顺序应列于一般债权。
       4、普通破产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填写债权申报表,详述债权发生情况、债权计算清单(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损失等),并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时,首先应确定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对于证据不足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同时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证据。其次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内。但凡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又无向债务人催收证据的债权,管理人可不予确认。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财产分配依法进行,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综上,破产财产的分配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证。因此管理人必须恪尽勤勉义务,认真核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确保财产分配的合法与合理,维护经济秩序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财产分配中合法与合理的考量
       (一)抵押权人与非抵押权人债权清偿利益的权衡
       管理人目前被法院指定经办的破产案多为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破产时多数无货币资金,且将不动产部分抵押或全部抵押,甚至将动产、股权质押。如果破产企业无货币资金且财产全部抵押或质押,按照破产法规的规定,抵、质押权人的债权清偿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否从合法性上理解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抵押权人不需承担呢?如果是财产部分抵押,也同样可以这样理解,那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则全部由非抵押权人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应该由财产受益人承担才显合理,即谁受益谁承担。
       (二)非抵押权人之间债权清偿利益的权衡
       非抵押权人除了职工债权外,就是普通债权与社保、税务债权利益的权衡,这一问题只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供普通债权部分清偿时才有涉及,否则,对普通债权并无任何影响。
       五、实际案例的尝试
       笔者在二宗破产案例中进行了这方面的大胆尝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例一
       一破产企业不动产全部抵押(存在二次抵押),存货全部质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分配,非抵押权人无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包括职工债权)。
       在债权审核时,我们对在建工程资产抵押未予认可(当然有不予认可的理由与依据),涉及资产变现值约500万元,该案债权确认约56000万元(其中:抵、质押债权确认约8840万元),可供分配的财产合计约2748万元(其中:抵、质押财产变现约2248万元,非抵、质押财产变现与其他收入约500万元)。
       在实施财产分配时,我们既考虑了合法性又要考虑了合理性,这样兼顾各方利益,保证分配的公平、合理。为此,我们根据各清偿顺序先由抵、质押权人承担或分担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后,再确定实际分配额。
       费用承担与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分担),①承担的主要是财产交易涉及的税费,直接由财产受益人承担,承担税费用共221余万元;②分担费用主要是指破产清算中除税费外的其他费用(按财产受益分担率分担)。分担费用53万元,二项共计274万元。如若不作承担或分担费用处理,非抵押权人的财产分配仅为81万元,采取承、分担费用后,非抵押债权人(职工债权)财产分配355余万元(清偿率为63.25%),分配结果的合理性不仅得到了抵质权人的认可而且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稳定。
       (二)案例二
       一破产企业财产大部分抵押,在财产分配时采取了分担费用的方式,破产财产分配让普通债权得到了部分清偿,在列分配方案时考虑到破产案耗时长(有近8年之久),涉及职工债权290人,普通债权人有130多家,开了多次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会议,我们考虑到债权人参加会议成本不论债权多少都差别不大,同时考虑到小债权人均为弱势群体,为了维护大多数小债权人的利益,在列分配方案时作了一个大胆偿试,普通债权的分配分为了二档,一是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淸偿率为30%,10万元以上的清偿率为5.32%。这一考虑得到了承办法院主审法官的同意与认可。这一分配方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不仅高票通过,而且在公布表决结果后,债权人掌声经久不息,这不仅是债权人对分配方案的认可,也是对管理人工作的认可。该案例的财产分配在考虑合法性的同时,从实际出发考虑其合理性,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事后有法官对该分配方案发表感叹,破产工作与分配方案只要是债权人认可或赞同的就是可行的,无论是否合法都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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