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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佳清算--破产企业管理人会计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1-29|浏览次数:
湖南本佳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江   丽
 
       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近十年来,我国破产企业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由此,无论是基于国家层面还是基于企业与个人层面,做好破产企业会计处理工作都尤为重要。根据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可包括以下内容: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建帐;对破产费用作预算,并预借相应的款项以备支付各种费用;对破产财产作确认与估价;确定破产债权并计量;变卖破产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破产债权的清偿分配;编送清算资产负债表;结转清算损益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会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清算的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最为显著的问题为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混乱、相关人员业务能力的缺失等。
       纵观近年来区域内多家破产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多有缺漏,有些公司甚至出现会计、出纳“一肩挑”的现象、会计处理的全过程均由一人负责的现象。这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被侵吞、挪用或盗窃,影响破产财产的保全和分配;企业负债的遗漏或低估,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为业务人员实施财务舞弊提供机会,如虚假记载、操纵财务报表等,从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透明,影响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破产企业的监督。为此,破产管理人当及时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记录、凭证等资料,通过对比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当及时组织内部审计,对企业的财务记录、凭证、报表等进行详细检查,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和潜在问题。在组织债权人会议时,可以与债权人沟通交流,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的缺失,是破产企业管理人会计处理工作中的又一大问题。现阶段,仍存在不少破产企业管理人仅靠“经验主义”处理破产企业的各项会计事务,对于业务的整体逻辑缺乏清晰的认知,业务水平低下,业务思维桎梏,需要提高审限意识。破产管理人在接受破产案件后,应在规定审限内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应及时向法院汇报,以便法院对案件进行合理安排。一方面我们要提升业务水平。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应摒弃传统诉讼案件思维和方法,从破产案件的特点和需求出发,运用专业的破产法律知识和技能,妥善处理破产案件中产生的纠纷和利益关系。其次要加强考核工作。破产管理人应充分认识到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精心准备、精准导入、按时完成,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再次要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向法院做好情况汇报,避免因沟通协调能力不足而影响个案办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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