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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泰清算--共益债务的申报审查异议之问题探讨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2-12|浏览次数:
常德市通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问题:一、共益债务是否需要申报?
                 二、共益债务如何审查?
                 三、共益债务异议如何处理?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既有联系又在区别。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本条规定了共益债务人清偿原则,既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对如何清偿,通过何种程序清偿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多为管理人自行申报并提交债务附件,报人民法院审批。这样就会产生一些问题:
       一、共益债务是否需要申报
       共益债务的数额对债权人来说关系重大,直接影响到顺位各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任何一种共益债务的金额大小对债权人利益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里就有一个对共益债务数额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如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产生的债务,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由谁申报等问题《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共益债务对破产企业债务人来说等同于债权,是对破产财产享有的一种法定且具有优先清偿的债权。因此,首先需要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自行申报;其次是管理人需要尽职调查并公示。
       二、共益债务的审查
       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共益债务如何审查与确定等问题《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首先,管理人对共益债务的产生并不是都很明确,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此,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公告,告知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次,管理人应当对破产程序中已产生的共益债务审查确定债务数额,并应当参照《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方式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共益债务的具体数额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三、共益债务异议的处理
       当债权人、债务人或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共益债务提出异议的,同样可以参照对债权异议的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并赋予债权人对共益债务异议有诉讼的权力。但有人认为,如果这样处理共益债务清偿问题与《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的规定相悖,并且还会增加破产费用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共益债务不能随时得到清偿。我们认为,共益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债权,其与普通债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与之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可随时清偿,但是,如果共益债务没有经过审查确认,共益债务的清偿就过于随意性,同时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因此,共益债务应当以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为要。
       共益债务异议同其他债权债务一样,往往也存在争议。如管理人与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对共益债务产生争议;其他债权人(对债权人特定财产享有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对共益债务提出异议;债务人履行合同时与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因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损害赔偿问题也可能产生纠纷争议等。因此,当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审查职责尤为重要。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共益债务数额,并提交相关证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后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以下3种情形的异议,我们认为都应当进行审查确认:
       1、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的;如债务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时产生的争议;因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争议等;
       2、管理人对共益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共益债务有异议的;如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争议;管理人经审查共益债务与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产生的争议等;
       3、其他债权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的;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等。
       以上3种情形的异议,除管理人对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的共益债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可以参照《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及法律依据,管理人未对异议进行回复或解释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后,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
       以上共益债务的处理方式虽增加了人民法院、管理人的工作量和破产费用,延长了共益债务清偿时间,但对于共益债务的清偿以及保护顺位各债权人利益是有利的。我们认为,在处理共益债务清偿的时候既要有原则性也要有灵活性。对于共益债务的清偿,我们可以设定一个公示程序,管理人可以参照调查职工债权方式,由管理人调查确认后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如债权人、债务人、享有共益债务的债权人无异议的可报人民法院审批后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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