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泰清算--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收购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2-20|浏览次数:
常德市通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问题: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债权转让/收购?
依照“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大家普遍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收购是当然可以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含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一、管理人在债权转让/收购程序中的定位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转让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影响破产案件的办案质量,代表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当发生债权转让/收购时(含破产申请受理前)管理人首先是应当对债权转让/收购进行必要的监督,纠正收购人在程序中明显的违法行为;其次是应当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特别是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债权转让/收购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四是应当审查受让方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转让/收购的债权。
二、管理人对债权转让/收购的审查认定
破产程序中(含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债权/收购,管理人初审后,首先是确定债权人身份,债权金额以及债权性质,并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二是依法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三是对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我们在办理一起破产清算案时就发生一起债权转让的案例,债权人潘某与胡某同为债权人并互为朋友。二人在债务人破产前经过人民法院调解,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其债权以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予以确认。后胡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潘某,并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潘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了债权转让证明资料。管理人在审查时有二种意见:一种是认为对潘某的债权转让不认可,理由是债权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最终确认。债权收购后,管理人初审,并报法院裁定,法院审查后,裁定认可的,收购生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权转让已在破产受理前完成 ,管理人只对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未发现禁止转让和违法转让情形的应当予以确认。因债权的转让/收购,是双方当事人合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确认。最终管理人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确定了潘某的债权申报,将胡某的债权确定在潘某名下。
三、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的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并不是所有债权都可以转让,因此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发生债权转让情形时,应当区别进行审查。债务人未出现破产原因之前,债务人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债权,只要该债权转让行为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债务人可以自由转让。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债务人转让债权的,需要审查是否有破产法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发现有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的,管理人应当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
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后,对外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这个问题有待思考。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转让,而是应当由管理人清收为宜。如果债务人转让债权能给全体债权人受益的,管理人可以进行转让。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转让其对他人的债权的,应当由管理人负责实施,且需要按照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向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为债权转让的,不得无偿转让,无偿转让债权必然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至于债权转让的对价问题,管理人可以结合债权的相对方的偿债能力,债权诉讼、执行以及清收成本等情况综合决定转让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