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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清算--浅谈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诉讼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2-22|浏览次数:
--湖南公正清算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因企业破产而产生,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那么,当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管理人是否也同时终止履行职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破产企业已被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但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时,管理人是否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破产企业起诉出资不实的股东,要求相关义务人承担出资责任?推而广之,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诉讼?
       破产企业虽被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但工商登记尚未注销的,破产管理人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诉讼。至于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在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前依法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方面,如果破产企业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则管理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缴,这也是管理人的职责所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即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方面,只有当破产企业被注销后,管理人才终止履行职务(包括终止追缴出资款)。依据是《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即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对于债权人而言,任何时候都不应放弃权利的追索,即便是债务人破产了,但只要公司主体并没有被注销,债权追索就仍有一线生机。此时,债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股东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一旦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债权人宜及时督促管理人去追讨,并通过诉讼等方式将所得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以提高债务清偿比例。只要破产企业没有被注销掉,管理人仍然有权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起诉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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