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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政清算--浅谈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保护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2-28|浏览次数:
常德市协政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丁仁贵

       企业破产大多是因为资金不足,因此,在破产清算中,经常存在资不抵债和无产可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剩余财产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的利益。从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权益方面考虑,劳动债权应该优先受偿,但是,无限制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合理对劳动债权进行保护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本文阐述劳动债权的概念、优先权性质,分析了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和问题,对于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劳动债权的概述
       (一)劳务债权的概念
       劳动债权是在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提出的,劳动债权是由于公司破产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欠下的工资、保险、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关的待遇。劳动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取向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劳动债权包含劳动者的工资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前者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体现,后者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2.内容具有丰富性,劳动债权同时包含了私债和公债;3.存在具有时间性,在时间上,劳动债权必须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4.具有程序性,劳动债权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二)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性质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在世界各国都有体现,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债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体现,生存权是人权的体现,是人的生存之本,劳动者只有在生存权得到满足后,才能行使其他权利。劳动债权的享有者是弱势群体,其所在的企业破产后,他们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危机,因此,《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充分考虑后,决定给予其优先特权。劳动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是在劳动创造的过程中形成的,这是一种人身属性,不能被替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财富,企业的所有财务都离不开劳动者的付出,因此,劳动债权理应优先受偿。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
       《破产法》中明确了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是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保险、补偿金、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需要按比例分配。在我国,破产的企业大多数都是资不抵债,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险大多都处于拖欠状态,企业宣布破产后,劳动者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政府,希望政府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甚至没有资金清偿劳动债权,这种情况经常会造成劳动者的恐慌和不安定,给社会带来难题。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不足导致存在很多矛盾,其中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矛盾,《破产法》修订前,规定劳动债权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但是其修订后,劳动债权已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给劳动债权的优先造成了困惑。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后,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面临很多困难,在利益面前,很多企业选择放下诚信,逃避困难,这时就会对劳动债权构成威胁,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要预防并避免“空转式”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的建议
       《破产法》的颁布对劳动值权的优先保护是有利的,切实维护了劳动罪体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仍遇到了很多回题,例如债权难以回收、清算时间长、权利行使矛盾等,对此,还需要解决遇到的问题。最好是能够减少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破产费用,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矛盾。
       (一)发挥管理人的核心作用,提高效率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比较繁琐,造成了清算效率低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同时涉及涉诉问题和非诉问题的处理,再加上大量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减慢了案件的处理速度。要想提高效率,就要转变程序至上的观念,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将债务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清算处理过程中,要将清算过程简化,调动破产企业管理人的积极性,将权力下放,这样就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案件的效率。为了提高效率,还要改革司法体制,从根本上推动破产审判业务向专业化发展,并将案件的程序简化。
       (二)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由于程序衔接机制残缺,劳动债权保护不周延,对此,我们可以试图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这样就能在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保证还有一部分资产进行劳动债务的清还,实现与破产清算程序的有机对接。目前,在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中,有一项是失业保险,我们要挖掘出如何利用这一保险实现补偿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将社保基金产生的收益划入破产欠薪保障基金,那么就能给劳动债权的实现带来保障。
       (三)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企业破产清算偿还时,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方案,如果按照正常法律规定的偿还顺序,企业资不抵债,但是按照正常的偿还顺序可以实现劳动债权,则按照正常的顺序即可;如果劳动债权是企业破产前特定时间形成的,则以3个月为宜,这样就不会损害担保物权优先的规定;如果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达到偿还,则可以考虑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如果补偿金、其他工资债权、保险费用等也无法达到偿还,也可以考虑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要尽量完善法律制度、方式方法,来确保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这是《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和政治义务,我们要做的是针对案件处理中的特殊问题,寻求方法,展开多方面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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