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破产公开 >

鼎元清算--破产财产处置相关涉税问题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01-09|浏览次数:
常德市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随着政府以及法院对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的推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以盘活社会有效资源,促进经济增长。破产程序与税收征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破产受理之前可能存在的税收债权,还是破产程序中处置财产产生的税款和纳税申报,以及重整程序中的方案设计,直至最后的税务注销,每一个环节都绕不开税务问题。因此,一个没有税务机关参与的破产程序肯定是不完整的。
       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形式处置破产财产。但不论是通过拍卖、变卖还是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在税法上均作为销售对待,都会产生纳税义务,均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
  1、破产财产处置增值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破产财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竞买人支付拍卖款项后,管理人除了需要向竞买人交付相应财产、办理相关权属变更,还需要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相应权属转移手续。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破产财产处置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破产财产承接方是否存在增值税免税的情形,如符合规定,均应当依法享受增值税优惠待遇。
  2、破产财产处置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但是在清算中,企业所得税应按清算期间为一个申报期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但是破产财产处置后所得款项在缴纳相应资产处置税费后,依法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位清偿各类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导致债权不能全部清偿,债务清偿损益在债务清偿完成前无法确定,更无法确定清算所得,无法预缴企业清算所得。在破产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清算规则计算,往往不产生企业所得。
  3、破产财产处置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属于重要的有价值的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在处置时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而土地增值税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破产企业往往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费用凭证不健全。破产管理人接手破产企业后,对于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在账目不清、扣除项目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确定应纳税款。
       4、破产财产处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破产程序时间都比较长,破产管理人接受破产企业后到清算完毕期间,破产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应当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破产企业是否属于纳税确有困难未有明确规定。需要破产管理人咨询破产企业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规一般是基于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情形进行考量而制定的,对于处于破产这种特殊状态下的企业行为问题关注较少,因此对于破产企业税收问题的特殊调整缺乏规定。在现有的规定框架内,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时涉税问题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Copyright © 2020-2021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0019408号
主办: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地址:常德市人民路1958号中瀚假日大厦1316室 技术支持:梦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