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勤勉履职与风险防范探讨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04-07|浏览次数:
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陈波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现象日益频繁。破产程序作为解决债务问题、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其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因此,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监督和权利维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负责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执行其他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职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核心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手债务人的管理、制定并执行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维护破产企业的日常运营、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和仲裁、监督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等。这些职责要求破产管理人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心,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作为破产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独立主体,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其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时应当以有利于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的,所作决定应当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该意见指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监督。”明确把对管理人有效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管理人的选任、更换、履行职务的标准和承担民事责任。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是保障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进行的必然要求。首先,监督可以约束破产管理人的行为,确保破产管理人忠实履行职责,防止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次,监督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不当行为,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后,监督还可以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明确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的两大主体分别是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但现有的监督主体较为单一、缺少专门监督机构。
为了确保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的有效监督,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应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即明确由谁来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以及监督的具体对象是谁。其次,应制定详细的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应建立监督结果的反馈和处理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确保监督的实际效果。
具体的监督措施可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审计、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通过定期检查,可以了解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专项审计则可以对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公开则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增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能力。同时,还需要建立科学的效果评估体系,对监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监督机制。
管理人接手破产案件后,全面的债权人信息以及诉讼和执行信息仅依靠受理法院提供是远远不够的,管理人不能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将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管理人受到债权人的索赔。因此,管理人应当主动运用多方渠道,积极查阅各个网站破产企业诉讼与执行的相关信息并与债权人及时沟通,以防风险的产生。
除了信息查询,管理人还可以形成每日(周)的工作日(周)报,并在与各债权人的沟通过程中留痕,避免因债权人主张管理人未尽职而产生的纠纷。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监督和风险防范是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定科学的监督措施、树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权利维护机制等措施,可以确保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从而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工作顺利展开。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期待看到更加成熟、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和风险防范体系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同时,也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能够继续深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