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浩清算--破产管理人在财产接管中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04-25|浏览次数:
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肖宇岐
债务人的财产接管是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业务中的基本工作之一,也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便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企业账簿、相关文书等资料。然而实践中,因债务人“僵尸企业”性质或者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消极配合等因素,导致管理人在财产接管工作中困难重重。
一、管理人在财产接管中所面临的困难
1. 很多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时都是“三无企业”或者“僵尸企业”。面对停业多年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及企业高管、员工等均已杳无音讯,财产接管工作管理人根本无从开展。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在寻求相关物业部门或者场所出租方或者周边企业工作人员协助当中,由于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及身份不甚清楚、对破产程序缺乏认知,即使对破产企业情况有所了解,处于事不关己的态度,管理人沟通上也是困难重重。
2. 破产企业常常因为欠发工资而导致员工流动性大,经常发生员工在离职时未办理交接手续,影响了企业在相关资料的保护上存在缺失或是不明确。在管理人接管时,就发现大多数债务人的财产不明晰、印章丢失、财务帐簿混乱等众多问题,给管理人的工作效率造成极大的阻碍。
3. 管理人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处于保护自身利益或债务人的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等因素从而导致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容易产生消极的对抗情绪。在财产接管过程中,债务人消极配合乃至拒不配合管理人交接财产。主要表现为:对于相关财产的具体位置不予告知或者告知管理人错误位置致使管理人无法找到相关财产;隐藏部分法律文书不予交接;编造各种理由拉长交接时间,致使交接工作迟迟无法完成等。
4. 管理人身份及工作专业性强,社会认知度不高导致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存在相关部门不认可管理人身份的问题,需要在一个部门往返多次。
二、管理人接管财产的执业风险
企业破产法对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工作以及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对于管理人在接管财产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执业风险。根据《企业破产法》25条规定,管理人履职的第一项即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在接管和财产调查过程中,还应当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追回。债务人财产接管及追回又是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的前提,而接管及追回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管理人在调查和追收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如未能及时交接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将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最终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受偿。为此,《企业破产法》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法调查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属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未忠实履行职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人的应对措施
1. 面对债务人是“三无企业”或者“僵尸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管理人可通过联系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部门、机构的协助,对于寻找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可能会有帮助。面对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问题,在管理人的告知、沟通、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震慑债务人人员配合接管。
2. 管理人在接管前应做好全面的调查工作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当在第一时间组建团队,并对债务人开展全面的调查工作,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沟通并做好记录,在初步了解债务人的大致情况,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于管理人工作的初步态度,以及债务人财产状况后,对管理人的工作内容进行有效的沟通,搭建管理人与债务人法定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任感以便于后面财产接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 规范管理人的接管手续,管理人在财产接管中虽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但管理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专业精湛的执业技能以及勤勉尽责的执业态度来消除债务人的对抗情绪。管理人应当细致清点财产账户文书等交接财产,同时完善接管清单确保交接人现场签字确认;对相关财产视现场情况张贴封条,载明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财产情况、接管依据等内容。除此之外,对于债务人相关工作人员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并向其说明管理人工作的合法性以促进接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在现有的法律支撑下管理人在财产接管的实践中仍需要不断地摸索更为有效的方式方法,以保障管理人交接工作的安全、顺利、高效,此点也是对管理人履职能力的一项重大考验,同时也能大大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