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诺清算--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的改革与效率分析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07-29|浏览次数: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吴明穗
摘要:本文从企业破产重组的法律程序入手,深入分析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提升程序效率提出改革建议。研究发现,我国破产法律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容易造成时间和成本浪费,影响了企业重组的可行性。基于此,文章提出应当简化程序设置、提高审理效率、健全配套机制等对策,为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程序效率;制度改革
一、引言
企业破产重组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自身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企业顺利实现破产重组的基础保障。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为企业破产重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现状分析
2.1 程序设置过于复杂
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企业破产重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操作中,该法律程序的设置还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过于严格。《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申请破产须同时满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条件。这种"双重标准"使得不少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难以进入正式的破产程序,只能选择其他非正式的重组方式,如破产前重整、重整计划等,增加了企业重组的不确定性。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繁琐。《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需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管理人组成的破产财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等事宜。这一环节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容易引发纠纷,导致程序进展缓慢。同时,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也直接影响到整个破产程序的效率。
重组方案的审查过于繁琐。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提出的破产重组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后方可实施。这一程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时间成本,还可能因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对抗而陷入僵局,最终影响了企业重组的成功率。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程序设置过于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顺利实现破产重组的可能性,需要进一步优化。
2.2 审理效率亟待提升
除了程序设置过于繁琐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也一直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效率较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效率较低,往往需要长时间才能做出受理决定,导致企业在漫长的等待期内陷入更加恶化的经营困境。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破产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经历受理申请、指定管理人、制定重组方案、确定清算方案等多个环节,整个过程通常需要6-12个月。对于一些资不抵债、急需重组的企业来说,这种审理效率显然过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后续发展。
裁定方案实施存在拖延。即便是在法院最终裁定了企业破产重组方案,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有些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经济利益,会对法院裁定提出异议,拖延方案的实施进度,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困境。
我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偏低,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时间和财务成本,也影响了整个破产重组过程的顺利进行。这需要相关部门切实提高审理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2.3 配套机制有待健全
除了程序设置过于繁琐、审理效率较低等问题,我国企业破产重组还面临配套机制有待健全的困境。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企业破产法》虽然就职工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和执行难题,如职工补偿标准不统一、安置方式缺乏灵活性等,给企业破产重组带来了不确定性。
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亟需健全。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一个关键问题,但现有法律制度对债权人的偿付顺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简单,无法全面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增加了企业重组的难度,也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
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足。企业破产重组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税务、金融等,但各部门在执法标准、工作衔接等方面存在协调不畅的问题,导致法律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这种"部门割裂"的现象显然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我国企业破产重组缺乏完善的配套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职工安置、债权人利益保护、部门协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企业重组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三、提升企业破产法律程序效率的改革建议
3.1 简化程序设置,提高时效性
应进一步简化企业破产立案及审理的相关流程,缩短立案时间,提高立案的时效性。同时还可以探索破产案件"绿色通道"的做法,对一些紧迫的破产案件实施快捷审理,加快破产程序的推进。
在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也要进一步压缩时间节点。比如在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重整计划的表决等环节,都可以采取缩短时限的措施,在保证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整个破产程序的总体时间。这不仅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2 提高审理效率,降低重组成本
一是建立健全的破产审理专业化机制。可以考虑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破产审理庭或法官队伍,由其专司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样不仅能提高审理效率,也有助于积累破产审理的专业经验。
二是加强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到关键作用,其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程序的运转效率。我们要进一步健全管理人的职业准入、培训、考核等制度,确保管理人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同时完善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界定,增强其履职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是优化破产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当前我国对企业破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重组的成本负担。我们建议可以出台更加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破产重组的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重组的可行性。
3.3健全配套机制,增强法律执行力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其财务及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警机制,为破产程序的启动创造条件。同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强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当前不少企业负责人在破产过程中存在资产转移、隐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此类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处罚,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三是完善破产案件的执行保障机制。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我们要进一步健全执行主体的职责分工,增强执行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破产裁定和重整计划等得到有效执行。
四、结论
推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提升其效率和执行力,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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