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临澧中燃长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长丰)成立于2014年6月,是一家经营从事车用加气和管道燃气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中燃长丰因公司内部管理决策机制失灵,股东长期冲突,盲目投资造成运营成本居高不下,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中燃宏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燃港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弘恒信能源有限公司、临澧县长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申请,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7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燃长丰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724破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指定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2021年12月8日临澧县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该案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审理情况
在临澧县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严格监督下,在合议庭法官勤勉尽责的悉心指导下,管理人依法按程序按职责认真审理中燃长丰破产清算案件,明确办事规则,从以下方面开展中燃长丰的破产清算工作。
(一)确保民生至上,排除安全隐患
管理人接管时,管道燃气正在向当地居民供气,但储存的天然气即将告罄;管理人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调查,根据管道天然气的特性,储罐的出站压力必须保证在0.2Mpa以上,如等到场站储罐里的天然气自然耗尽,将导致燃气管道产生负压,一但发生回火事故引发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必须待天然气即将耗尽之时,人为停止管道供气或者继续采购天然气进行居民保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管理人面临着保民生和保安全的双重考验。停止供气,居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继续供气,又无资金来源;管理人进退两难,如坐针毡!
管理人将以上情况及时向政府和法院及燃气主管部门汇报,各部门高度重视,为确保居民用气以及燃气生产经营安全,2021年9月1日,临澧县人民法院牵头采取“府院联动”方式,与新安镇政府组织召开了“解决新安镇居民管道燃气供应协调会”,在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帮助下,经报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于2021年9月9日决定债务人停止经营管道天然气并将管道天然气项目的运营工作整体移交给临澧县常丰天然气有限公司运营。对新安镇已签定管道燃气入户初装合同的403户居民已交的80万元安装费,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作为共益债务,并将该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临澧县常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二)全面调查资产负债情况,积极依法处置破产财产
经管理人全面调查核实中燃长丰资产:加气棚、综合楼及相关附属设施,办公设备(1号标的物)评估净值为6,904,526.99元。管道供气在建工程及相关工程材料,账面价值1,980,000.00元。(2号标的物),应收账款40,000.00元。货币资金20,933.00元。资产合计8,945,459.99元。
负债:中燃宏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26户债权人17,882,864.59元;欠付13名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26224.29元(其中:职工工资96,897.29元;经济补偿金229,327元);安化中燃公司垫付税款5,446.56元,负债合计18,214,535.44元。
公司的综合楼、加气棚等建筑物,未取得合法产权,其使用土地是租赁而来,无法对外单独出售,且加气棚不符合燃气企业相关标准而面临强制拆除,且车用加气业务被市场淘汰,已停止运营;没有继续经营的可能,主营的管道燃气业务未取得且不能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属违法经营。因此上述资产难以变现,且变现价值很低。
基于这一严重情况,管理人积极处置资产,在2011年12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通过了资产变价方案,1号标的物和2号标的物都在京东拍卖网上进行了三次拍卖,每次降价20%,均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后协商竞价变卖也无人报名竞价;三次拍卖情况及竞买情况均在网络微信群上向债权人通报。2022年7月22日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变卖方案在线上表决。(第一次债权人会上通过《债权人会议实行线上表决的决议》)1号标的物变卖价20万元;2号标的物变卖价90万元;共计110万元,表决通过。2022年8月8日管理人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确认,经该法院批准依法处置了破产财产。
(三)妥善安置在册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职工成为最无辜的受害者,管理人高度重视职工权益,1、在资金上保证所有职工全部一分不少的领到了工资及补偿金;2、对员工关心的社保及公积金衔接问题做到无缝衔接;3、在就业安置方面,结合职工的专业特长及就业意向,通过在省内各关联企业多方协调、鼓励员工自谋职业、在就近企业安排上班等方式,确保中燃长丰无一人因企业破产而失业。
(四)高票通过分配方案,快速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认真听取债权人意见深入细致的做债权人的工作,耐心解答问题,随时将中燃长丰的相关情况及处理方案通过网络微信群向债权人会议予以披露,使债权人平复心情,面对现实,并取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迅速处置了破产财产。
其次,管理人根据掌握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了退回增值税留抵税金551,478.80元;而且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理节税,累计为中然长丰节约了142,890.10元的税金,解决了破产财产严重不足的难题。
经过管理人的努力,虽然26户普通债权人受偿率仅为1.38%,分配金额246,409.18元;但绝大多数债权人对管理人工作还是给予了高度肯定,最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2年10月12日获得债权人会议99.92%的高票通过,并于2022年10月30日前分配完毕。该案于2022年11月10日临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4破3-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中燃长丰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1、中燃长丰企业的经营范围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民生福祉。管理人应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因继续履行民生合同产生的债务列为共益债务并采取府院联动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对技术落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不得不破产清算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平稳退出市场;
3、管理人在熟练运用破产法律条文的同时,应该加强综合应变能力的培养,对特殊行业及突发事件能反应迅速、果断决策;对企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应了如指掌,合理利用国家政策解决资金问题;
4、是否妥善安置职工,关系到企业职工的民生,也影响甚至决定着当地的稳定。对于该案中应付职工债权326,224.29元按100%比例全额受偿,并将职工安排到相关企业上班,保障职工的权益;
5、管理人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联系,如实反映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难度,公开、透明的告知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实际困境和管理人为此付出的努力,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6、快审快结,该案从2021年12月8日宣告破产清算到2022年11月10日终结破产程序仅11个月;
7、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司法权威和主导地位,切实注重搞好破产程序活动中管理人如何接受人民法院领导、如何接受破产合议庭法官指令。坚持与法院、法官保持良好的工作沟通,明确办事规程和议事业务规则,依法按程序按职责行事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