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破产公开 >

银通清算--论管理人的职责及无产可破时管理人该如何正确履职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11-27|浏览次数:
湖南银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一、引言
       破产程序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提供了一种法律框架使得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能够有序退出市场,还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效率。因此,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状况、制定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等。这些职责的履行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高效的管理能力和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环境的波动,无产可破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提出了新的挑战。所谓无产可破,是指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时不仅仅是资不抵债,甚至是无法通过变现资产来支付破产费用。在这种情形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因为他们必须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各项法定职责。这不仅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也对整个破产制度的有效运作带来了挑战。
       因此,研究无产可破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履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影响管理人履职因素的分析,可以发现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探讨如何通过制度改进来支持管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1、法律地位
       在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破产管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专门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临时性法律主体。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承担着一系列重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刻不容缓地调查债务人状况、管理和处分财产等。破产管理人通常由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这确保了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独立地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管理人既不代表债务人,也不代表债权人,而是站在一个独立、公正的立场上,依照法律规定忠实履行其职责。这一角色定位使得管理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制衡作用,确保程序的公平性。
       2、主要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贯穿于整个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并保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相关资料,以防止财产流失和证据灭失。这一步骤对于后续的财产调查和债权清偿至关重要。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人需要详尽列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以便全面了解其财务状况。这一过程包括查阅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合同、债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确保财产评估的准确性。
       -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款的规定,管理人负有妥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有权决定如何最佳地处置财产,以最大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例如,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将财产转化为现金用于偿还债务。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由管理人代表出席。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的正当代表。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为了促进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决策,管理人负责召集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通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财产处分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债权人集体的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除上述核心职责外,法院还可能赋予管理人其他特定的职责,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这体现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三、无产可破的现实困境
       1、无产可破的界定
       无产可破是指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已经资不抵债,即企业的资产总额小于其负债总额,且无法通过变现资产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长期经营亏损、财务结构失衡或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之后。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企业被宣告破产,其可供分配的财产也极为有限甚至不存在,他的特点主要包括:
资产价值低:企业的资产总值低于负债总额,难以通过正常的资产处置来偿付债务。
变现难度大:有限的资产由于市场需求低、专用性强等原因,难以迅速变现。
高负债率:企业的负债金额巨大,且多为急待清偿的短期负债,进一步增加了偿还压力。
法律程序复杂: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和繁琐的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
       2、无产可破对管理人履职的挑战 
       在无产可破的情境下,破产管理人履职面临多重困难和挑战:
       财产调查难度加大:由于企业资产有限且分散,管理人需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详细的财产调查和核实。此过程不仅复杂且耗时,而且往往成效有限。
       财产处置障碍:即便完成了财产调查,管理人在处置这些有限资产时也会遇到难题。特别是在资产市场需求低迷或专用设备难以转手的情况下,如何最大化地实现资产价值成为一大难题。
       债权人会议的协调困难:由于无产可破案件中可供分配的财产极少,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管理人在组织和协调债权人会议时,常常面临意见分歧和冲突,难以达成共识。
       法律和运作成本的压力: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费用的支付本身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管理人在缺乏足够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开展履职工作。此外,法律责任和管理风险也显著增加,使管理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
       履职效果不佳:受到以上种种限制和障碍的影响,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情况下的履职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不仅无法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无产可破的情形给破产管理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应对财产调查和处置的难题、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缓解法律和运作成本的压力,成为摆在破产管理人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在有效克服这些挑战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才能在无产可破的困境中有效履职,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四、 管理人履职的策略及方法
       1.加强尽职调查
       破产管理人在接手无产可破案件后,应全面开展尽职调查,迅速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潜在风险。通过详尽的财务记录审查和资产清查,尽量发掘可供偿还债务的资源。此外,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层进行询问和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有助于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及现实困难。在这一基础上,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公告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2. 优化沟通机制
       在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应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与各利益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特别是针对债权人的疑虑和担忧,应给予清晰明确的解答和积极的回应。定期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通过邮件、电话、在线平台等多种方式保持联系,确保债权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透明的信息披露不仅可以建立信任,还能有效避免误解和矛盾加剧。
       3. 强化内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内外监督机制是确保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的重要保障。内部监督可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或委员会来实施,定期审核管理人的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外部监督则依赖于法院、债权人委员会以及独立监督机构的全方位监管,确保管理人行为合法合规。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和警示,确保其在无产可破案件中始终尽职尽责。
       4.提升专业能力
       破产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案件中面临的复杂性和挑战性较高,因此提升专业能力和素养尤为重要。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技能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工具辅助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通过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实务能力,管理人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破产案件。
       5.政策支持与法律援助
       为了更好地履职,破产管理人需要得到政策和法律援助的支持。政府可以考虑提供专项基金或补助,以覆盖无产可破案件中的必要费用支出。同时,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保障。此外,公共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可以为破产程序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总之,通过上述策略和建议的实施,破产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案件中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成功率,从而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稳定。

Copyright © 2020-2021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0019408号
主办: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地址:常德市人民路1958号中瀚假日大厦1316室 技术支持:梦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