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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议事规则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11-24|浏览次数: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议事规则
 
(2020年1月19日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屇七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管理人协会议事机制,充分履行协会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提升的工作职能,根据《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理人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协会全局的事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充分发扬民主。凡是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顼,必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三)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讨论决定协会全局的事应召开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推翻。
  协会议事事项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会向秘书处提出正式动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商榷分管副会长确定;各类会议严格按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于会前2天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或秘书长确定。 
第六条 各级组织机构议事的范围和权限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制定和修订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理事;
4、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6、决定协会的解散等重大事项;
7、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
1、讨论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筹备工作安排;
2、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
3、研究制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本协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任命;
5、研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对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决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6、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增加与调整,决定吸收会员入会与除名事项;
7、决策和处理协会其它重要应急事项;
8、讨论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会长办公会议
1、讨论决定召开理事会及会议的筹备工作;
2、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
3、研究制定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工作计划;
4、研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对协会成员的奖励与处罚;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5、决策和处理协会日常重大问题;
6、决策和处理协会应急性事务;
7、会长、秘书长认为需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  支委会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两新工委、中院党工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2、审议以支部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材料),听取协会工作汇报; 
3、研究部署管理人行业党建工作; 
4、研究部署管理人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执业道德建设方面的事项以及培训、交流、评比、表彰等重要活动; 
5、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类会议的召开、出席、表决和生效
(一)各类会议出席人员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员工选举推荐的代表;
2、理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理事本人或授权代表;
3、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本人;
4、支委会,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支部委员和特邀列席代表。
(二)会议的合法和决议生效
1、各类会议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应出席会议的人数参加时,会议为合法召开;
2、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3、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4、会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生效;
5、支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生效。
(三)表决方式
1、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2、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期间进行表决;
3、各类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4、为提高议事办事效率,对可以不通过召开会议表决的事项,或者会议已经审议但未表决的事项,可通过微信方式或者会员单位将表决书送达本会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议事程序
1、会议由秘书处发起,秘书处负责提前将会议讨论涉及的材料发给参会人。
2、各类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程,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先向与会人员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3、根据需要,可对上次会议决议和布置的工作进行小结,也可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审议事项的执行和贯彻
    各审议事项一经表决通过,本会会员单位与本会办事机构均应积极贯彻执行。
第十条 议事纪律
1、各类会议应由符合参会资格的人员本人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前1天向本会秘书处书说明,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参加;
2、会议尚未形成决议的内容,应保密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会议审议材料和反馈意见的传递
1、各类会议由本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形成会议纪要;
2、本会与会员单位来往的各种文书,各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人员签收和处理;
3、会员单位报送、回复本会的各种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由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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