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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政清算--如何认定股东以实物或债权弥补注册资本金的效力
时间:2026-01-07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协政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肖智权
关于开办者能否以其对被开办企业的享有债权作为补足出资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有的开办者是以资金补足差额,有的开办者以物资补足差额,还有的开办者是以其对被开办公司的债权来补足差额。以资金形式补足差额无疑是补足注册资本金的最佳方式,对这种补足差额方式没有争议。开办者以实物补足出资的,认定其出资到位争议也不大。因为,《公司法》第25条允许开办者以实物的形式出资。
1、如果原来开办者之一A约定应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而实际出资800万元,后来A又以自有的经过评估的价值200万元的车辆(有法定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办理过户手续后补足出资的,应认定A出资已到位。但是,以实物补足出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评估后并办理有关过户移交手续。假如,开办者A以车辆补足出资与原来约定的出资形式不符,这只是其与开办者和被开办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外来讲其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开办者能否以其对被开办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补足出资额,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对已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的企业,应允许其开办者以对被开办企业的债权作为投资。
2、如果被开办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A公司20万元货款,A公司与开办者、被开办公司协商一致,以此20万元债权,作为补足出资的,应认定A公司出资到位。因为,A公司对被开办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被开办公司迟早要偿还A公司。几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此作为出资,并不损害被开办公司的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允许这种补足出资的方式。对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的企业,则不允许其开办者以对被开办的企业的债权作为投资。因为,在被开办企业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的情况下,它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者在被开办企业的债权的实质就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往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其开办者以对被开办企业的债权作为投资,那实际就是对善意相对人的欺诈。欺诈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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