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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浩清算--浅析债权人视角下的破产债权异议程序

时间:2021-12-08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唐剑
 
       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债权繁多,为进一步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平,《破产法》和《九民纪要》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各地高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行使破产债权异议权的具体程序。
       破产债权异议程序,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或依约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身或他人的债权的程序,包括确认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数额是否准确等等。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任一债权的确认都会对各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各方当事人往往因债权异议产生矛盾。本文主要基于诉讼途径,从债权人视角出发,探讨债权人如何通过破产债权异议程序进行有效救济。
       一、破产债权异议程序的前置条件
       《破产法》明确了处理破产债权的常规步骤,依序分别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债权、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债权人可在前序步骤中穿插提出破产债权异议,包括进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程序。
       (一)未申报债权,债权人不得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如未申报债权,不得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那么破产债权异议权作为权利之一亦不得行使。实践中,各地法院基本持相同观点,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诉请确认债权的,法院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如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若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可依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直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其起诉。因此,债权人应当依照《破产法》和管理人的书面通知及时申报债权,避免因未申报债权而导致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未经管理人审查债权,债权人不得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依据《破产法》和《九民纪要》,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可知,债权人的异议标的应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而破产债权仅在经管理人审查后才会被编入债权表。所有破产债权均须由管理人结合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后才能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程序之前,债权人不得就处于待审查状态的债权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各地高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同样明确债权人的异议范畴为“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因此,债权人应在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程序后,再就债权异议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三)未向管理人先行提出异议,债权人一般不得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如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或者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则应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将债权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亦即,债权人应当第一步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未获管理人回复或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才可进入下一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二、破产债权异议程序的诉讼情形
       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无法再起诉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清偿责任,只能要求管理人和法院确认债权,并后续就确认的自身债权通过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分配受偿。如果管理人不确认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或者确认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债权,该等确认都将影响债权人的最终受偿比例。因此,各个破产债权的确认都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权人可对自身债权和他人债权的异议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一)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情形
       1、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适用范围
       (1)债权人不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2)债权人可对自身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的自身债权有异议,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无论债权人是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数额有异议,还是对自身债权的优先性有异议,均有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人可对他人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2、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
       (1)诉讼争议标的为自身债权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基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主体相对性,债权人应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作为被告,管理人则以被告债务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应诉。对此,各地高院的破产审判指引已基本达成共识,少有争议。
       (2)诉讼争议标的为他人债权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但该规定忽略了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务人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亦应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以便查明诉争债权情况。
       (3)诉讼争议标的涉及多方异议人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如在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有其他债权人也对同笔债权提出异议的,可将该等异议债权人吸收为共同原告,作为同一方诉讼主体共同参加诉讼。
       3、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管辖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已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那么,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异议亦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裁判形式,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原则上不进行调解,如管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原未认可的破产债权予以认可,法院可在释明后由原告撤诉,通过管理人修改债权表后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方式确认债权。
       (二)债权人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起异议诉讼的情形
       针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仅明确了管理人的异议路径,如认为债权错误或虚假可通过申请再审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各地高院的观点也不完全一致。
       1、债权人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申请再审撤销。
       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管理人不予解释或管理人解释后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尝试以上几种方式采取进一步救济措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债权异议程序的起诉期限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作为债权异议最后的司法程序,如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被受理,显得至关重要。针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虽规定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但并未明确该“十五日”的法律性质,也未明确债权人超出“十五日”起诉的法律后果。这导致实践中对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具体起诉期限产生诸多争议,各地高院也持不同观点。
       (一)债权人会议十五日后是否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人异议应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行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可依照民诉法第八十三条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知,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将审查债权人的起诉期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如在十五日后起诉,存在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债权人仍应以十五日作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尽最大可能遵守。
       (二)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是否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如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债权人发现债权异议,是否仍可通过诉讼重新确认债权?《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
       虽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针对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管理人可以依据新证据进行调整,债权人也可以提出异议。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债权人拟就法院确认债权表的裁定提出异议,存在诸多实操难度和举证要求。
       无论是基于各地法院的操作口径,还是基于高效推进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期限仍为在债权人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如债权人未在最后十五日期限内提起异议,则将很大可能因逾期而被视为丧失异议权。债权人如确在十五日期限后或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已经确认的债权,可先与管理人反馈异议,如管理人不予接受,可尝试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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